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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467號 原 告 李娃儀 被 告 徐奕禮 高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271元,及其中被告徐奕禮自民國 113年12月7日起,被告高崇偉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2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