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惠雯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惠雯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此
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15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
查詢上開免責裁定已確定無誤,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律
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TYDV-114-消債聲-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