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旻昱
陳錫欽
黃惠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45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旻昱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陳錫欽、黃
惠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15,0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
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陳旻昱自民國113年1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3,45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錫欽、黃惠雪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46元 陳旻昱、陳錫欽、黃惠雪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7,510元 陳旻昱、陳錫欽、黃惠雪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46元 陳旻昱、陳錫欽、黃惠雪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7,510元 陳旻昱、陳錫欽、黃惠雪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4-司促-848-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