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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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莫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仟柒佰元②貳仟柒佰元③貳 仟柒佰元④貳仟柒佰元⑤貳仟柒佰元⑥貳仟柒佰元⑦貳仟柒佰元 ⑧貳仟柒佰元⑨貳仟柒佰元⑩貳仟柒佰元⑪貳仟柒佰元⑫貳仟柒 佰元⑬貳仟柒佰元⑭貳仟柒佰元⑮貳仟柒佰元⑯貳仟柒佰元⑰貳 仟柒佰元⑱貳仟柒佰元⑲貳仟柒佰元⑳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① 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②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③一百一十一 年四月一日④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⑤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 ⑥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⑦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⑧一百一十 一年九月一日⑨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⑩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 一日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⑫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⑬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⑭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⑮一百一十二年 四月一日⑯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⑰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⑱ 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⑲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⑳一百一十二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26

TNDV-114-司促-1495-20250326-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6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江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2-21

PCDV-114-司促-2606-20250221-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陳維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500元 111年8月1日 5% 002 2,700元 111年9月1日 5% 003 2,700元 111年10月1日 5% 004 2,700元 111年11月1日 5% 005 2,700元 111年12月1日 5% 006 2,700元 112年1月1日 5% 007 2,700元 112年2月1日 5% 008 2,700元 112年3月1日 5% 009 2,700元 112年4月1日 5% 010 2,700元 112年5月1日 5% 011 2,700元 112年6月1日 5% 012 2,700元 112年7月1日 5% 013 2,700元 112年8月1日 5% 014 2,700元 112年9月1日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8

KSDV-114-司促-1700-20250218-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劉柏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貳佰元,及 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2

PCDV-114-司促-2607-2025021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錢佳宜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000元,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2-12

MLDV-114-司促-507-20250212-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羅佩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02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2,600元 109年9月1日 5 002 2,600元 109年10月1日 5 003 2,600元 109年11月1日 5 004 2,600元 109年12月1日 5 005 2,600元 110年1月1日 5 006 2,600元 110年2月1日 5 007 2,600元 110年3月1日 5 008 2,600元 110年4月1日 5 009 2,600元 110年5月1日 5 010 2,600元 110年6月1日 5 011 2,600元 110年7月1日 5 012 2,600元 110年8月1日 5 013 2,600元 110年9月1日 5 014 2,600元 110年10月1日 5 015 2,600元 110年11月1日 5 016 2,600元 110年12月1日 5 017 2,600元 111年1月1日 5 018 2,600元 111年2月1日 5 019 2,600元 111年3月1日 5 020 2,600元 111年4月1日 5 021 2,600元 111年5月1日 5 022 2,600元 111年6月1日 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12

CHDV-114-司促-902-20250212-2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陳儀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600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 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0

KLDV-114-司促-489-202502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莊凱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 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2631-2025020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潘定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元,及如附件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2630-2025020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 務 人 陳思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6

TCDV-114-司促-2632-2025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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