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豐全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豐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豐全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2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28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KSHM-114-聲保-102-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