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施明婷
陳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此部分請求,特此裁定。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0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7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又相對人吳家明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
罪,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
,係指因相對人吳家明過失傷害被繼承人陳民祐身體行為所
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
家屬請假扣薪,及其他物品損壞等部分,是聲請人起訴就上
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
對人吳家明給上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萬6,91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四、又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提出不能工作損失之證明如在職證明、
請假單、薪資單等),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五、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TLEV-114-六簡調-4-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