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湲柃即李婉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5,960元,及其中(一)15,224元自民國113
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1%計算之利息;(二)10
,315元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之
利息;(三)7,732元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KMDV-114-司促-189-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