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小榮
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充「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公設辯護人 蔡育
萍」,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TCDM-113-原簡-75-2024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