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03號
原 告 李怜瑩
被 告 楊易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下
列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被告於114年4月15日前就原告補充辯論意旨狀(如未收到
繕本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送)主張於113年9月24日被告向
原告協調理賠金額,屬承認債務為時效中斷事由乙事,具狀
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TCEV-114-中簡-403-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