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簡附民-393-2024122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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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怜瑩告楊易倩妨害名譽,還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但因為案情有點複雜,法院覺得要花不少時間才能審完,所以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案轉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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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93號 原 告 李怜瑩 被 告 楊易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795號;原案號113 年度易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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