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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補
新店簡易庭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61號 原 告 張黃鈺婷 訴訟代理人 仲惟婕 鄧智陽 被 告 景華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連彪 訴訟代理人 黨育騰 李新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36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 77條之2定有明文(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依前揭 規定之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201元,及自113 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首 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 為113年11月25日,有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36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2025-02-21

STEV-113-店補-861-20250221-1

士小
士林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96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黃品豪 被 告 黃宗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7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457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 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071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承保訴外人李新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48,3 06元(包括工資8,045元、塗裝11,110元、零件29,151元),原 告如數理賠李新智後取得代位權。系爭車輛自民國107年2月出廠 (見本院卷第14頁行車執照),迄113年1月30日本件事故發生時 ,已使用6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916元(計 算式詳附表);加計無庸計算折舊之工資、塗裝費用後,系爭車 輛因本件事故受損金額應為22,071元(計算式:工資8,045元+塗 裝11,110元+零件2,916元=22,071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 3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2,071元本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9,151×0.369=10,75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9,151-10,757=18,394 第2年折舊值    18,394×0.369=6,78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394-6,787=11,607 第3年折舊值    11,607×0.369=4,28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607-4,283=7,324 第4年折舊值    7,324×0.369=2,70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324-2,703=4,621 第5年折舊值    4,621×0.369=1,70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621-1,705=2,916

2025-02-12

SLEV-113-士小-1965-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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