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李宗憲
相 對 人 邱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8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249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
2,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900元,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2,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2,180元(計算式:10,900×2÷1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PCDV-114-司聲-112-20250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