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耿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耿維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
袋壹只,驗前淨重參點貳肆陸公克,驗餘淨重參點貳參零公克)
,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4行補充為「因交
通違規,於高雄市○○區○○○路00號為警盤查」;證據部分「
高雄市凱旋醫院」更正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搜索扣
押筆錄」更正為「扣押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耿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雖供稱其毒品來
源係向暱稱「魚魚」之成年人購買,但未提供姓名、年籍或
足資辨別之特徵,亦無相關通訊紀錄可供查明,難認已符合
「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是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刑。另本件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件,核與通常程序應經辯論程序迥異,本院恪依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礙難為
累犯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
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仍為供己施用,而非法持
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
犯罪動機、持有時間非長、持有數量,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驗結
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246公
克,檢驗後淨重3.230公克)乙節,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
佐(警卷第5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按:
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696號
被 告 李耿維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耿維前因販賣、轉讓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訴字第16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先後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6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
6年台上字第150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109年6月22日
假釋付保護管束,而於111年2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
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9月26日0時5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
上某檳榔攤,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魚魚」之成年女子
,以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代價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
驗前毛重3.554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2年9月26日1時5分許
,其搭乘友人陳冠翔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因交通違規而為警盤查,發現李耿維將甲基安非他命丟棄路
旁,遂當場查扣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耿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冠翔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凱旋醫院112年1
0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6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考,復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志杰
KSDM-113-簡-2744-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