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鄭秋菊
鄭麗美
鄭國同
鄭德發
葉德財
葉德明
葉秀鳳
葉秀蘭
葉香梅
鄭貴珠
鄭德進
鄭美玉
鄭德福
鄭德山
楊佳蓉
許重六
許仕杰
鄭竣庭
李鐵梅
鄭詠哲
鄭釧源
鄭婉怡
鄭柔廷
鄭依芯
徐清香
鄭雨璇
鄭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李詠哲」姓名之記載
,應更正為相對人「鄭詠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並為
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PCDV-113-全聲-20-2024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