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陳孟岑
被 告 林滿生
林娟美
林健雄
黃鈺茹
劉秀芬
黃元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面積15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8600元,土地價額為451萬8800
元(計算式:158×2萬8600元/平方公尺=451萬8800元),原告應
有部分為18分之2,因分割所受利益為50萬2089元(計算式:451
萬8800元×2/18=50萬20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50萬2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TCDV-114-補-556-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