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謝O儀
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繼承權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以113年度司繼補字第510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將駁回其聲請
。而上開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繳,有本
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既未繳納程序費用,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KSYV-114-司繼-536-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