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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洪明足 訴訟代理人 張臺元 被上訴人 林崇榮(即林張來好之繼承人) 林玥伶(即林張來好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即林張來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2025-03-26

TPDV-112-簡上-562-20250326-1

金簡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有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5日1 13年度苗金簡字第13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25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逕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有達可預見一般人取得 他人金融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將金融帳戶交 付予他人使用,恐遭他人利用以充作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或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犯罪工具使用,竟仍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 間某日,在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苗栗車站內,將其所 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之提款卡放置該處置物箱內,隨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 訊方式,將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為「林榮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人士及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 錯誤,並轉匯如附表所示款項至本案帳戶後,旋遭提領一空 ,以此方式詐取財物及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並製造金流之斷點。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遭詐並通報警方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 應 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 訴訟 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 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 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 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 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 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訂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有達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原審於113年7月5日以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36號刑事簡易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嗣被告不服判 決,於113年7月30日提起上訴,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刑事簡易判決、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 可稽。惟被告提起上訴後,於113年12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法院自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就此未及審酌,逕為實體判決,容 有未洽,應由本院將第一審簡易判決撤銷,而依通常程序自 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 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明峰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地、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金融帳戶 1 蔡碩銘 於112年10月23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LINE暱稱「林玥伶」及「7-11賣貨便」向告訴人佯稱:要購買古董蝦盤,但因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賣家未認證,須簽署協議並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開通網路銀行遭轉匯款項 112年10月27日 19時23分許 2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2 林建成 於112年10月27日16時36分許、16時39分許,在不詳地點,冒稱不詳賣家、第一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及LINE暱稱「楊主任」向告訴人佯稱:先前網路購買手機殼之帳戶因遭駭客入侵,重複設定致訂單錯誤,須依指示轉帳,始可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轉匯款項 112年10月27日 19時25分許 4萬9,988元 112年10月27日 19時32分許 2萬元 3 蔡岳庭 於112年10月23日10時許,在不詳地點,以LINE暱稱「TING YU」、「7-ELEVEN在線客服」及「中國信託線上客服」向告訴人佯稱:欲購買奶粉,但因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須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開通網路銀行遭轉匯款項 112年10月27日 20時許 3萬1,123元 4 江美玲 於112年10月27日20時26分許,在不詳地點,以LINE暱稱「楊主任」向告訴人佯稱:先前在臉書購買商品,因重複刷卡下訂而分期付款,須依指示網路銀行,始可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轉匯款項 112年10月28日 0時10分許 4萬9,988元 5 蕭惇仁 於112年10月26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冒稱不詳人士及以LINE暱稱「陳主任」向告訴人佯稱:先前訂購之保養品而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轉帳,始可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轉匯款項 112年10月28日 0時22分許 2萬9,985元

2024-12-20

MLDM-113-金簡上-32-20241220-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9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玥伶即林叔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係受 僱於第三人怡東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 ),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2024-11-14

SCDV-113-司執-54990-20241114-1

家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郭思妘 被 告 林玥廷 林玥伶 被 代位人 陳莎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 仟貳佰柒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陳莎莉提起本件訴訟,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陳莎莉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 利益即新臺幣(下同)4,550,06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總價×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3=4,550,069,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2,870元,原告尚應補繳43,274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林峻川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之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9,333,170 計算式=119,000元/平方公尺×78.43平方公尺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1.9萬元。復依原告所提之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總面積為78.43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9,333,170元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2074/152500)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2074/152500) 85,520 計算式=157,205元/平方公尺×40平方公尺×2074/1525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3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2074/152500) 22,820 計算式=177,000元/平方公尺×9.48平方公尺×2074/1525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22,301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535.48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535.48平方公尺,故編號4不動產價額應為122,301元 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9,220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40.37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40.37平方公尺,故編號5不動產價額應為9,220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6,961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30.48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30.48平方公尺,故編號6不動產價額應為6,961元 7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6,103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26.72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26.72平方公尺,故編號7不動產價額應為6,103元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08) 144,889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105.73平方公尺×1/10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105.73平方公尺,故編號8不動產價額應為144,889元 9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08) 102,901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75.09平方公尺×1/10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75.09平方公尺,故編號9不動產價額應為102,901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0,410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45.58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45.58平方公尺,故編號10不動產價額應為10,410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08) 106,697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77.86平方公尺×1/10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77.86平方公尺,故編號11不動產價額應為106,697元 1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443,349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1941.15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1941.15平方公尺,故編號12不動產價額應為443,349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33,490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584.47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584.47平方公尺,故編號13不動產價額應為133,490元 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8,952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82.98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82.98平方公尺,故編號14不動產價額應為18,952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21,604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94.59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94.59平方公尺,故編號15不動產價額應為21,604元 1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19,978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87.47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87.47平方公尺,故編號16不動產價額應為19,978元 1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648) 63,667 計算式=148,000元/平方公尺×278.76平方公尺×1/648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至編號17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4.8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278.76平方公尺,故編號17不動產價額應為63,667元 1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239/795708) 604 計算式=53,200元/平方公尺×37.79平方公尺×239/79570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1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440) 190 計算式=3,500元/平方公尺×78.01平方公尺×1/1440 2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198,172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36237.14平方公尺×1/1152 21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5,506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321.95平方公尺×1/1152 2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695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40.63平方公尺×1/1152 2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61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3.54平方公尺×1/1152 2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8211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1501.38平方公尺×1/1152 2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28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1.63平方公尺×1/1152 2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28,189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5154.56平方公尺×1/1152 2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3,926 計算式=10,200元/平方公尺×443.44平方公尺×1/1152 2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4,337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793.01平方公尺×1/1152 2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5,569 計算式=10,200元/平方公尺×629.01平方公尺×1/1152 3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118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21.62平方公尺×1/1152 3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431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78.87平方公尺×1/1152 3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2 計算式=19,700元/平方公尺×0.14平方公尺×1/1152 3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1,766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323平方公尺×1/1152 3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984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180平方公尺×1/1152 3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152) 1,933 計算式=6,300元/平方公尺×353.5平方公尺×1/1152 3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33/36000) 2,073,869 計算式=9,000元/平方公尺×62,372平方公尺×133/36000 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36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0.9萬元。復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所示,土地總面積為62,372平方公尺,故編號17不動產價額應為2,073,869元 37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1/108) 69,799 計算式=8,900元/平方公尺×847平方公尺×1/108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3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432) 9,823 計算式=22,800元/平方公尺×186.12平方公尺×1/432 3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432) 561 計算式=22,800元/平方公尺×10.62平方公尺×1/432 4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432) 2,090 計算式=10,201元/平方公尺×88.52平方公尺×1/432 41 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帳戶存款 3,221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4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存款 450 43 中華郵政公司新莊西盛郵局帳戶存款 131 44 新北市三重區農會溪美分部帳戶存款 485,494 45 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帳戶存款 22,553 46 台中銀股票 (177股) 3,036 (計算式:177×17.1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17.15元計算 47 揚智股票 (2545股) 59,426 (計算式:2545×23.35)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23.35元計算 48 機車 7,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遺產總價額 13,650,207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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