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吳玉雪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琳潔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TYEV-114-桃補-230-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