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郭彥廷
郭金木
郭璨逸
郭璨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者,免徵聲請費;100,000元以上,未滿
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1,000,000元以上,未滿5,0
00,000元者,徵收2,000元;5,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
,000元者,徵收3,000元;10,000,000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為:㈠相對人應將越界占用新竹市
崙子段2086-89、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上,面積各30平方公尺,合計占用面積120平方公尺之樹木
砍伐乾淨。㈡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00,000元。而新竹市崙子
段2086-89、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
聲請調解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54,600元,有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故前揭聲明第1項之標的價額為6,5
52,000元(計算式:54,600*120=6,552,000);第2項之標
的金額為100,000元。是本件標的價額為6,652,000元(計算
式:6,552,000+100,000=6,652,000),應徵聲請費3,000元
。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SCDV-113-補-1016-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