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8號
原 告 吳冠緯
吳冠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尚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堯航律師
原 告 吳悅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鶴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8,700元
(計算式:107萬元+89萬元+8,700元=1,968,7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TCDV-113-補-2698-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