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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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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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佑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柒佰肆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829元 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4.51% 002 117,156元 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3.5% 003 155,963元 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PCDV-114-司促-7656-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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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4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吳昶毅 債 務 人 黃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參佰零玖元 ,及其中肆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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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0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沈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肆仟零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 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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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郭子豪即郭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零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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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45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詹東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壹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貳萬參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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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馬心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 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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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書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陸佰玖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 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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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 債 權 人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債 務 人 李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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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1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郭泰寧 債 務 人 陳秐克即秐克餐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 (二)參拾捌萬零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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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徐芳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柒佰陸 拾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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