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44號
原 告 陳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予欣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27元(計
算式:50,000+21,127【詳附件】=71,127),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件:
STEV-113-店補-844-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