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巧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巧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巧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12年11月1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14年2月2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3月確定;又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7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兩案接續執
行,於112年11月1日入監執行,並於114年2月27日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51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14年6月23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TYDM-114-聲保-92-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