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共找到 4 筆結果(第 1-4 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林孟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莊巧榕(00年00月00日生,詳細年籍資料詳個資卷)為 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 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簽立本票及為不動產抵押權設定 ,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而相對 人於98年2月26日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因相對人章 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依法本應以全體 董事即第三人趙家琦、羅唯禮、侯律安為清算人,惟羅唯豐 、侯律安經臺北市政府於99年10月5日撤銷董事登記,董事 長趙家琦亦於110年12月17日過世,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前 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 ,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 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 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 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 、2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經臺北市政府於98年2月26日廢止公司登記,有臺北 市政府98年2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09837093700號函可參(見 個資卷),依上開說明,相對人即應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 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此有前開章程在卷可 稽(見個資卷),本件相對人股東會亦未另選清算人,有本 院索引卡查詢資料為憑(見個資卷),則依公司法第322條 第1項之規定,應以相對人之董事為清算人。 ㈡、而相對人原選任董事長趙家琦、董事羅唯豐、侯律安,其中 董事羅唯禮、侯律安遭人冒簽擔任相對人董事,監察人謝憶 文遭人冒簽擔任監察人,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68號 判決、99年度訴字第4593號判決,確認羅唯禮、侯律安與相 對人間董事委任關係、謝憶文與相對人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 存在確定,並經臺北市政府分別於99年10月5日以府產業商 字第09934047500號函撤銷前核准之董事登記、於100年5月2 3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031805100號函撤銷前核准之監察人登 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上開判決各1份可按(見本院卷第2 7至29、57至60頁、個資卷);另董事長趙家琦於110年12月 17日過世,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足憑(見個資卷),足見相 對人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復因相對人積欠聲請人 借款300萬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本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可按(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則聲請人以債權人之利害關 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自無不合。 ㈢、本院審酌莊巧榕為相對人之發起人,持有股份2萬股、出資股 款20萬元,且自94年6月23日起至95年7月19日止為相對人之 負責人,有相對人公司章程、發起人會議紀錄、公司變更登 記表、公司股東名冊各1份可參(見個資卷),另案臺灣高 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64號刑事判決並認定莊巧榕為賀華 光之前女友,前於相對人公司擔任國外業務部分之工作,相 對人公司採購、付款等事務係由賀華光決定等情,則依莊巧 榕前於相對人公司實際從事業務,且為實際負責人賀華光之 前女友,堪認莊巧榕對於相對人之經營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 瞭解,其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 情形,故認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 如

2025-03-14

TPDV-113-司-109-20250314-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林孟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24日),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 如

2025-02-05

TPDV-113-司-109-2025020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林孟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 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補正推薦適合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預估選派對象如 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 清算人,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 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2024-11-27

TPDV-113-司-121-20241127-1

司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林孟潔 相 對 人 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 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宜蘭市茭白段 ,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 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 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2024-11-06

TPDV-113-司拍-352-2024110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