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98號
再 抗告人 曾國斌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4年2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62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曾國斌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25號),向本院
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362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
,復提出「聲請抗告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TPSM-114-台抗-598-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