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林秀美
莊貽婷
莊凱翔
莊國耀
莊國順
陳莊金葉
莊金枝
莊美蘭
翁英傑
翁唯翔
翁珮綺
莊美華
相 對 人 李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78年11月7日所為之78年度全字第2230號假扣押
裁定,關於債務人莊老樹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
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
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李榮顯與相對人莊老樹、莊文吉間假
扣押事件,經鈞院以78年度全字第2230號裁定准許在案。又
莊老樹業已死亡,由聲請人繼承其權利義務。茲因聲請人聲
請鈞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起訴,
而相對人迄未起訴,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
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
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相對人迄未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TPDV-113-司全聲-65-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