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柯詹桂香
柯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376,76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3.2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97,500元,及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MLDV-114-司促-1393-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