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艷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3128、53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艷秋竊盜,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又竊盜,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13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二、未扣案麻辣茶葉蛋2顆、萬歲牌海苔杏仁小魚隨1包、海鹽厚
巧克力鮮脆燕麥1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罪數,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
二、量刑
審酌被告林艷秋未尊重他人財產權及經營商業辛勞,任意為
本案犯行,所為不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2次竊取之財
物價值、動機為充飢食用、被告113年7月起開始有多次竊盜
犯行,經檢警多次偵辦仍未警惕之情,兼衡被告犯後態度、
年齡、國中畢業、自陳家境勉持、婚姻家庭暨身體精神健康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未扣案未返還之麻辣茶葉蛋2顆、萬歲牌海苔杏仁小魚隨1包
、海鹽厚巧克力鮮脆燕麥1條,均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128號
113年度偵字第53138號
被 告 林艷秋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 園○○○○○○○○○)
(另案在法務部○○○○○○○○○
○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艷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
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8月3日凌晨4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桃園復興店(下稱全家桃園復興店),趁無
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員黃羽婕所管領如附表一所示貨架
上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將商品食用殆盡。
(二)復於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在上址全家桃園復興店,趁無人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員黃羽婕所管領如附表二所示貨架上
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將部分商品拆封食用。嗣黃羽婕察
覺遭竊,報警處理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黃羽婕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艷秋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固供承其未結帳即逕行食
用商品之事實不諱,然辯稱:店員看到我拿這麼多東西,不
用現行犯逮捕我,我覺得很奇怪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黃羽婕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員警職
務報告1份(113年度偵字第53138號卷),及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易明細、員警
職務報告各1份(113年度偵字第53128號卷)等在卷可稽,
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
後所為2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附表一、二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佩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13年度偵字第53138號):
編號 商品 價值 (新臺幣) 是否已扣案 1 麻辣茶葉蛋2顆 40元 否
附表二(113年度偵字第53128號):
編號 商品 價值 (新臺幣) 是否已扣案 1 萬歲牌海苔杏仁小魚隨1個 35元 否 2 海鹽厚巧克力鮮脆燕麥1個 35元 否 3 洪師父至尊三寶牛肉碗1個 79元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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