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86號
原 告 薛家銘
被 告 林怡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其於113年4月10日所
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
票),並據以聲請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658號民事裁定(下稱
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而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所執系爭
本票所示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即為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加計自113年4月10日(系爭本票裁定所
載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4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其金額如附表所示共計515,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5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5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3年4月10日 113年11月14日 5% 1萬5,000元 小計 1萬5,000元 合計 51萬5,000元
KSEV-113-雄補-2886-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