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郁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714
、199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郁翔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
事 實
一、洪郁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單獨或共
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1月26日0時36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光
復國小,竊取該校402班、403班教室內之Acer Veriton N46
60G電腦主機各1台(共2台,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3萬元
)得逞。嗣校方人員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
器錄影畫面,並將自403班電腦桌上電線採得之檢體送驗後
,發現與洪郁翔之DNA-STR型別相符,始查悉上情。
㈡於113年2月1日0時14分許,至上址光復國小,竊取該校健康
中心內之Acer Veriton N4660G、N4670G電腦主機各1台及20
1班教室內之Acer Veriton N4660G電腦主機1台(共3台,合
計價值4萬5,000元)得逞。嗣校方人員發現遭竊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查悉上情。
㈢於113年2月2日5時19分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
周」之成年男子,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至上址光復國小,
共同竊取該校健康中心內之傷病掛號系統/觸碰式螢幕電腦
、電子血壓計各1台、藍芽音響2台及402班教室內之隨身硬
碟1台(合計價值5萬4,800元)得逞。嗣校方人員發現遭竊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將自402班教
室氣窗內側指痕上採得之檢體送驗後,發現與洪郁翔之DNA-
STR型別相符,始查悉上情。
㈣於113年2月4日3時10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光復高
中(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光復國中」,應予更正),
竊取該校1年1班、1年2班、1年3班教室內之ASUS VC66-C2電
腦主機各1台(共3台,合計價值6萬元)。嗣該校人員發現
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另經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警於113年2月9日11時30分許,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北市新莊區自治街黃睿謙(所涉故買贓
物罪嫌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住處執行搜索,當
場扣得洪郁翔上述㈡犯行竊得之Acer Veriton N4670G電腦主
機1台、上述㈣犯行竊得之ASUS VC66-C2電腦主機1台(已分
別發還光復國小、光復高中),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光復國小委由游智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
分局;新北市光復高中委由彭雅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郁翔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游智雄、彭雅雯、證人
黃睿謙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本院113年聲搜字第3
83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見113年度偵字第19918號偵查卷【下稱偵一
卷】第25頁、第26頁至第27頁反面);贓物認領保管單、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8日新
北警鑑字第1130646218、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監視
器錄影畫面擷圖13張、遭竊教室照片3張(事實欄一、㈠至㈢
部分,見偵一卷第29頁、第32頁至第35頁反面、第37頁、第
38頁、第56頁至第57頁反面);贓物領據、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各1份、遭竊現場照片6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6
張、查獲及扣案物品照片3張(事實欄一、㈣部分,見113年
度偵字第16714號偵查卷【下稱偵二卷】第15頁、第16頁至
第24頁反面、第26頁、第27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均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
㈡被告與「小周」就事實欄一、㈢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竊盜罪(共4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
),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再犯本案4次侵入學校竊
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均應予
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種類
及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
婚,自陳從事粗工、需扶養母親、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
(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考量被告另有
竊盜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
表),為保障被告之聽審權,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
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爰參酌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不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俟於執行時,由被告所犯數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
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附此說明。
四、沒收:
㈠被告事實欄一、㈠犯行竊得之Acer Veriton N4660G電腦主機2
台(合計價值3萬元);事實欄一、㈡犯行竊得之Acer Verit
on N4660G電腦主機2台(合計價值3萬元);事實欄一、㈣犯
行竊得之ASUS VC66-C2電腦主機2台(合計價值4萬元),分
屬被告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
還或賠償各告訴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等情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
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
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
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
小周」共犯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竊得之傷病掛號系統/觸碰
式螢幕電腦、電子血壓計、隨身硬碟各1台、藍芽音響2台(
合計價值5萬4,800元)均係由被告取走一節,業據被告於警
詢時供述明確(見偵一卷第6頁),足認本案犯罪所得已分
配明確,且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光復
國小,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
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事實欄一、㈡犯行竊得之Acer Veriton N4670G電腦主機1
台,已扣案並由光復國小總務主任林曉玲取回;事實欄一、
㈣犯行竊得之ASUS VC66-C2電腦主機1台,已扣案並由光復高
中告訴代理人彭雅雯取回等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贓物領
據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29頁;偵二卷第15頁),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涵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0 事實欄一、㈠ (起訴書附表編號1) 洪郁翔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cer Veriton N4660G電腦主機貳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事實欄一、㈡ (起訴書附表編號2) 洪郁翔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cer Veriton N4660G電腦主機貳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事實欄一、㈢ (起訴書附表編號3) 洪郁翔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傷病掛號系統/觸碰式螢幕電腦、電子血壓計、隨身硬碟各壹台、藍芽音響貳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事實欄一、㈣ (起訴書附表編號4) 洪郁翔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SUS VC66-C2電腦主機貳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PCDM-113-審易-4788-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