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6號
原 告 杜國鈞
謝天賜
許育仁
蘇正忠
蘇仕杰
林木才
廖秋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姚妤嬙律師
華育成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差額或舊制年資結清之退休金差額共計為新
臺幣(下同)96萬9,341元,另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12萬6,633元(如附表所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萬5,97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927元
(計算式:11,890x2/3=7,92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963元(計算式:11,890-7,927=3,963),
扣除前已繳納3,523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40元(計算式:
3,963-3,523=4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幣別:新臺幣/單位:元)
編號 原 告 請求金額 起訴前利息 (四捨五入) 訴訟標的價額 1 杜國鈞 161,550元 27,530元 189,080元 2 謝天賜 161,550元 32,885元 194,435元 3 許育仁 172,559元 16,431元 188,990元 4 蘇正忠 130,249元 12,117元 142,366元 5 蘇仕杰 157,504元 2,870元 160,374元 6 林木才 48,372元 4,500元 52,872元 7 廖秋發 137,557元 30,300元 167,857元 總 計 969,341元 126,633元 1,095,974元
TPDV-114-勞訴-56-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