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6號
原 告 許宗瀚
張梅貞
雷妤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匯國際有限公司、貢厚傑間請求返還投資款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0元(含許宗瀚800,000元、張梅貞700,000元
及雷妤姍3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93,019元(含許宗瀚
78,033元、張梅貞79,685元及雷妤姍35,3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共計1,993,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TPDV-113-補-2836-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