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補-2836-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許宗瀚、張梅貞和雷妤姍告林匯國際有限公司和貢厚傑,想要回他們投資的錢。因為他們起訴的時候沒有繳足裁判費,所以法院要求他們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新台幣20,800元,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訴訟。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6號 原 告 許宗瀚 張梅貞 雷妤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匯國際有限公司貢厚傑間請求返還投資款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0元(含許宗瀚800,000元、張梅貞700,000元 及雷妤姍3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93,019元(含許宗瀚 78,033元、張梅貞79,685元及雷妤姍35,3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共計1,993,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