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4號
原 告 卓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偉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TCDV-113-補-2364-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