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鎮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參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2月3日
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5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7月30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8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15,2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8月4日
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3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153,76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月5日
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3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314,3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12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52,58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六)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11日
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118,45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七)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11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4%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80,52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八)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14日
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9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230,44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九)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46元 謝鎮隆 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五 002 新臺幣15231元 謝鎮隆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三 003 新臺幣153762元 謝鎮隆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六點三三 004 新臺幣314348元 謝鎮隆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三 005 新臺幣52587元 謝鎮隆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0三 006 新臺幣118451元 謝鎮隆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0三 007 新臺幣80523元 謝鎮隆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0四 008 新臺幣230448元 謝鎮隆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三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46元 謝鎮隆 暨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5231元 謝鎮隆 暨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53762元 謝鎮隆 暨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314348元 謝鎮隆 暨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52587元 謝鎮隆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新臺幣118451元 謝鎮隆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7 新臺幣80523元 謝鎮隆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8 新臺幣230448元 謝鎮隆 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TCDV-114-司促-3871-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