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4號
原 告 傑仕堡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炳賢
訴訟代理人 楊昀芯律師
被 告 賴思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2萬5,255元,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自座落新北市○○區○○路0000號土地地下一層編號104
號停車位移除,並將該停車位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5萬1,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訴狀送
達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原告720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停車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
至請求不當得利部分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又新北
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鄰近地區之停車位近期交易價格為
245萬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地區之停車位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
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5,255元(本件為113年9月20日起訴,以舊法計算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PCDV-113-訴-2724-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