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廖仁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廖賴清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街00號1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16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PCDV-114-司繼-561-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