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賴清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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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廖仁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廖賴清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街00號1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16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2025-02-13

PCDV-114-司繼-561-20250213-1

壢小
中壢簡易庭

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583號 原 告 賴清妹 被 告 黃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住址「住○○市○○區○○路 00巷00○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巷00○0 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 巷0000號4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路00巷00○0號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當事人欄及原因事實欄之原、被告地 址均有錯誤致本院前開裁定亦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2025-01-21

CLEV-113-壢小-1583-20250121-2

壢小
中壢簡易庭

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583號 原 告 賴清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梅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巷0000號4樓及18-3號4樓房屋最 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均不可遮掩)及異動索引。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年籍資 料。 三、系爭頂樓、樓梯間漏水照及現況照片。 四、被告請原告找人修之相關對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2024-12-26

CLEV-113-壢小-1583-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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