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LEV-113-壢小-1583-20250121-2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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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583號 原 告 賴清妹 被 告 黃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住址「住○○市○○區○○路 00巷00○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巷00○0 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 巷0000號4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路00巷00○0號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當事人欄及原因事實欄之原、被告地 址均有錯誤致本院前開裁定亦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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