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連瑤姿
債 務 人 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裕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56,000元、②173,322
元、③346,644元、④86,64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7,376,250元、②2,458,750元,及自
民國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34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193-20250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