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梁明麗
被 告 郭進雄
陳啟川
郭秀梅
陳苡柔
柯蕙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標的為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8,86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32,100元×土地面積338.8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
之1=5,438,8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
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TNDV-113-補-1085-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