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47號
原 告 允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禾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50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7萬1,26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KSEV-114-雄補-647-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