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鄭棋文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佳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GSEV-113-岡補-408-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