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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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小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69號 原 告 鄭燕霞 被 告 林稞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5號),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2025-01-22

NTEV-113-投小-569-20250122-1

原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4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5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國興 琚細紅 鄭燕霞 林瑞泰 林建亨 邱子文 被 告 羅志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國興、琚細紅、鄭燕霞、林瑞泰、林建亨 、邱子文對被告羅志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2025-01-15

TYDM-113-原簡附民-10-20250115-1

原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4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5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國興 琚細紅 鄭燕霞 林瑞泰 林建亨 邱子文 被 告 羅志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國興、琚細紅、鄭燕霞、林瑞泰、林建亨 、邱子文對被告羅志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2025-01-15

TYDM-113-原簡附民-15-20250115-1

原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4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5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國興 琚細紅 鄭燕霞 林瑞泰 林建亨 邱子文 被 告 羅志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國興、琚細紅、鄭燕霞、林瑞泰、林建亨 、邱子文對被告羅志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2025-01-15

TYDM-113-原附民-1-20250115-1

原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4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5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國興 琚細紅 鄭燕霞 林瑞泰 林建亨 邱子文 被 告 羅志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國興、琚細紅、鄭燕霞、林瑞泰、林建亨 、邱子文對被告羅志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2025-01-15

TYDM-113-原簡附民-16-20250115-1

原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4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5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國興 琚細紅 鄭燕霞 林瑞泰 林建亨 邱子文 被 告 羅志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國興、琚細紅、鄭燕霞、林瑞泰、林建亨 、邱子文對被告羅志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2025-01-15

TYDM-113-原附民-71-20250115-1

原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4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5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國興 琚細紅 鄭燕霞 林瑞泰 林建亨 邱子文 被 告 羅志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國興、琚細紅、鄭燕霞、林瑞泰、林建亨 、邱子文對被告羅志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2025-01-15

TYDM-113-原簡附民-14-20250115-1

原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0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4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5號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國興 琚細紅 鄭燕霞 林瑞泰 林建亨 邱子文 被 告 羅志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國興、琚細紅、鄭燕霞、林瑞泰、林建亨 、邱子文對被告羅志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2025-01-15

TYDM-112-原附民-77-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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