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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69號 原 告 鄭燕霞 被 告 林稞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5號),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