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30號
原 告 許皓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鈺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5,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 林宜宣
PCEV-113-板簡-2330-20241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