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78號
聲 請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列聲請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
定代理人。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新臺幣834,145元」、
附表金額「834,14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75,211元」不
相符。)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算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五、提出「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TCDV-113-司票-10378-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