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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彬維 選任辯護人 紀孫瑋律師 張瓊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 第573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逾新臺幣貳仟元之沒收、追徵部分 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廖彬維緩刑參年,並應支付如附件一、二、三、四所示之財產上 損害賠償。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 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 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 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 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 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 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 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 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 即不再就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應以原審法院認 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查 上訴人即被告廖彬維(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僅針對 原判決之刑及沒收部分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115頁),業 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及沒收部分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 本院自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及沒收妥適與否予以審理,至於 未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及罪名部分非本院審判範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認定被告犯詐欺、洗錢等罪,被告 盡皆坦承;惟就本案17名被害人,被告於原審審理期間,己 盡最大努力與其中13名被害人達成和解,其中9位被害人( 即余姿萱、李依潔、羅欣慧、林彥妮、張芝菱、紀昕儀、許 芷凌、鍾鳴遠、洪甄娣)之和解條件已如數履行,另4位被 害人(即許雯淇、郭冠伶、陳冠伶、蔡婕妤)均按期履行; 且上訴期間再與被害人蔡昕穎、林釔彤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 完畢,故被告實際上已與大部分被害人和解,比例不可謂不 高;至其他2名被害人(即林若蘋、林永貴)則於調解、審 理時皆未到庭,依卷內聯繫方式亦無人接聽,實非被告無和 解賠償之誠意;被告已盡其努力賠償被害人,而緩刑亦不以 被告與所有被害人達成和解為前提要件,考量被告之悔悟程 度及其年齡、職業、未來之發展性與刑罰標籤所生危害,應 予緩刑始合法意,況縱予被告緩刑宣告,尚未與被告達成和 解之被害人,亦得藉由民事程序達成向被告取償之目的。綜 上,請求就本案從輕量刑,並為緩刑之宣告,給予被告繼續 求學自新之機會等語。 三、刑之審酌事項: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 ,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將修正前第14條之條次變更為第19 條,新法復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1億元以上, 區分不同刑度,本案原判決有關罪名之認定(含新舊法之比 較適用),不在被告上訴範圍,本院自無庸贅予論述洗錢防 制法之新舊法比較(洗錢防制法有關自白減刑之新舊法比較 適用,詳後述)。  ㈡本案不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自白減刑規定之說明: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固於113年 7月31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其中有 關減刑之規定,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 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裁判時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惟被告於偵訊及原審均否認犯罪,至本院始 坦承犯行,並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減刑之 規定,自無從予以減刑。    四、撤銷原判決(關於逾2,000元之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 之理由:  ㈠按刑法沒收新制之立法目的,在於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 罪所得之原則,避免被告或第三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 顯失公平正義,無法預防犯罪,且為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 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此觀諸 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說明,即臻 明瞭。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規定,可知一旦犯罪利 得全數發還被害人,行為人即不再坐享犯罪利得,業已產生 特別預防之效果,合法財產秩序亦經回復,則利得沒收之目 的已臻達成,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犯罪利得之必要,因此 前揭發還條款實具有「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惟沒收新制與 民事侵權行為係以填補損害及尊重當事人自治之目的不同, 在考量避免雙重剝奪之前提下,倘被告與被害人業已達成和 解並實際給付,固不應容許法院於此等範圍內再行沒收,但 如犯罪所得高於和解給付金額,或者是被害人未請求任何金 錢賠償之和解,此時既無雙重剝奪之疑慮,自應僅能認在實 際發還被害人之數額內,始發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在 被害人為多數時,除非彼此間屬連帶債權,否則被害人民法 上之求償權係個別獨立,行為人因負連帶債務而僅對其中部 分被害人為給付時,縱給付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犯罪全部利得 ,惟就尚未獲得賠償之被害人而言,因其民法上之求償權既 未獲得彌補,此時即不發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仍 應對行為人該部分實際利得諭知沒收、追徵(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56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獲利為被害人匯款金額1%等語( 見原審卷第226頁)。是就被告本案帳戶共收取萬921,000元 (計算式:50,000元《編號⒈》+150,000元《編號⒉》+20,000元《 編號⒊》+30,000元《編號⒋》+11,000元《編號⒌》+50,000元《編號 ⒍》+25,000元《編號⒎》+10,000元《編號⒏》+100,000元《編號⒐》+ 100,000元《編號⒑》+50,000元《編號⒒》+30,000元《編號⒓》+15, 000元《編號⒔》+30,000元《編號⒕》+100,000元《編號⒖》+100,00 0元《編號⒗》+50,000元《編號⒘》=921,000元),是其就此部分 所得報酬金額共為9,210元(計算式:921,000元*1=9,210元 )。  ⒉惟被告已與被害人余姿萱(見原審卷第235頁至第238頁、本 院卷第155頁《LINE對話紀錄》)、李依潔(見原審卷第113頁 至第115頁、本院卷第157頁《調解筆錄》)、羅欣慧(見原審 卷第239頁、本院卷第159頁《和解書》)、林彥妮(見原審卷 第121頁至第123頁、本院卷第161頁《調解筆錄》)、張芝菱 (見原審卷第241頁、本院卷第163頁《和解書》)、紀昕儀( 見原審卷第243頁、本院卷第165頁至第167頁《和解書》)、 許芷凌(見原審卷第105頁至第107頁、本院卷第169頁《調解 筆錄》)、鍾鳴遠(見原審卷第245頁、本院卷第171頁《和解 書》)、洪甄娣(見原審卷第128頁、本院卷第173頁《調解紀 錄表》)、蔡昕穎(見本院卷第191頁《和解書》)、林釔彤( 見本院卷第193頁《和解書》)達成和解並如數履行;另被告 與被害人許雯淇(見原審卷第101頁至第103頁、本院卷第17 5頁至第177頁《調解筆錄)、郭冠伶(原審卷第109頁至第11 1頁、第179頁至第181頁《調解筆錄》)、陳冠伶(見原審卷 第117頁至第119頁、本院卷第183頁至第185頁《調解筆錄》) 、蔡婕妤(見原審卷第128頁、本院卷第187頁至第189頁《調 解筆錄》)達成和解,現仍按期履行。是被告賠償被害人余 姿萱、李依潔、羅欣慧、林彥妮、張芝菱、紀昕儀、許芷凌 、鍾鳴遠、洪甄娣、蔡昕穎、林釔彤、許雯淇、郭冠伶、陳 冠伶、蔡婕妤之金額計40萬元,顯均已逾其分別所獲之犯罪 所得(各次之犯罪所得計為:500元《編號⒈》;1,500元《編號 ⒉》;200元《編號⒊》;300元《編號⒋》;110元《編號⒌》;500元《 編號⒍》;250元《編號⒎》;100元《編號⒏》;1,000元《編號⒐》; 1,000元《編號⒑》;500元《編號⒒》;300元《編號⒓》;150元《編 號⒔》;300元《編號⒕》;1,000元《編號⒖》),如再予宣告沒收 ,顯有過苛之虞,就此部分自均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⒊至被告尚未與被害人林若蘋、林永貴達成和解,且其向被害 人林若蘋、林永貴收取之金額計200,000元(計算式:150,0 00元+50,000元=200,000元),其就此部分所得報酬金額共 為2,000元(計算式:200,000元×1=2,000元)。因其犯罪所 得未實際發還各該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依上開說明,原審就被告犯罪所得逾2,000元部分宣告沒收、 追徵,容有未合。被告此部分上訴指摘原審諭知沒收不當,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即逾2,000元犯罪所得之 沒收、追徵)予以撤銷。  五、駁回上訴(關於刑之部分)之理由:   ㈠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 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 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 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經查 ,原審斟酌被告可預見提供本案帳戶、MAX交易所帳號、ACE 交易所帳號資料予他人將遭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使用,且將匯 入本案帳戶之贓款轉至MAX虛擬帳號、ACE虛擬帳號作為購買 泰達幣使用,再行轉出,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利益,更嚴 重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害人數達17人,所 受損失數額非輕微;衡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方坦認犯行,兼 衡雖其與被害人余姿萱、李依潔、羅欣慧、林彥妮、張芝菱 、紀昕儀、許芷凌、鍾鳴遠、洪甄娣、許雯淇、郭冠伶、陳 冠伶、蔡婕妤達成和解,依約履行全部或部分和解金額;另 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為 裁量如其「主文」欄所示。顯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 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 比例與罪責相當原則,客觀上不生量刑失重之裁量權濫用情 形。至被告雖於上訴時與被害人蔡昕穎、林釔彤成立調解賠 償其等損害,而為原審所未及審酌,然觀原判決就前已調解 之其他被害人部分,亦均量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 或10,000元,是此部分上訴後調解之情形,與原審時其他已 調解之情況,在量刑時仍以不差別量處為適當,難認此部分 原審量處之刑度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是被告執前詞主 張原審量刑失重,並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㈡緩刑之說明: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7頁),審酌被告年紀 尚輕,思慮欠周而為本案洗錢犯罪,然衡其素行尚佳,於本 案不法所得不高,擔任之角色非核心重要之決策者,犯後坦 承,且與17名被害人中之15名成立調解賠償其等損害,並獲 取其等諒宥,雖另有2名被害人無法和解,乃係其等未到庭 或無法聯繫之故,本院因認經此偵審程序後,被告信無再犯 之虞,故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 宣告緩刑3 年。又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上開和解內容,本院 認有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規定,為主文第3項所示附 負擔之宣告。若被告違反上述履行義務,且情節重大,足認 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時,被害人仍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之規定,向檢察官陳報,由檢察官斟酌情節為撤 銷緩刑宣告之聲請,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 事實 罪名、宣告刑 ⒈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⒉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2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⒊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3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⒋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4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⒌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5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⒍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6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⒎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7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⒏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8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⒐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9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⒑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0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⒒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1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⒓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2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⒔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3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⒕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4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⒖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5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⒗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6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⒘ 事實欄附表二編號17 廖彬維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帳戶 轉出時間及金額、帳戶 證據及卷頁所在 1 余姿萱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詐騙廣告,嗣余姿萱於112年7月11日點擊連結後,藉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兼職達人」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Mina」助理、「Ryan」操作技師長等身份與其聯繫,向其佯稱加入「KEZAR」交易所、操作假投資平台「Bored Ape#2399」可獲利云云,致余姿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25日下午1時52分許,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8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轉出19萬750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余姿萱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43頁至第4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51頁至第52頁、第55頁、第79頁至第80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57頁至第58頁) 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61頁) ⒌「KEZAR」交易所畫面擷圖、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rtivive客服中心」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59頁至第62頁) ⒍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Blockchain」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60頁) ⒎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Ryan」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63頁至第77頁) ⒏與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暱稱「兼職達人」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77頁至第78頁) ⒐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⒑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⒒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2 林若蘋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5日傳送虛擬貨幣假投資訊息予林若蘋,藉通訊軟體LINE與其聯繫,向其佯稱在指定之假投資平台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林若蘋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25日下午2時28分許,匯款15萬元至本案帳戶。 ⒈林若蘋112年9月5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81頁至第8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第一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85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91頁、第101頁至第103頁) ⒊高雄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收執聯(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93頁) ⒋偽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95頁) ⒌「HERON」交易所畫面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96頁至第99頁) ⒍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⒎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⒏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3 許雯淇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4日前,於社群軟體INSTAGRAM限時動態貼文聲稱可教人投資,嗣許雯淇主動聯繫後,藉通訊軟體LINE暱稱「Albee」、「Mr.郭」等身份向其佯稱於假投資平台「MKAD」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許雯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8月25日下午3時19分許,轉帳1萬元至本案帳戶。 ②112年8月25日下午3時33分許,轉帳1萬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8月25日下午3時46分許,轉出4萬480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許雯淇112年9月5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09頁至第110頁、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69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數位存摺封面及內頁(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17頁至第118頁) ⒋台灣中小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19頁至第120頁) 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Mr.郭」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21頁至第153頁) ⒍與通訊軟體暱稱「Albe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54頁至第158頁) ⒎與通訊軟體暱稱「B.V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59頁至第160頁) ⒏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之假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61頁至第167頁) ⒐轉帳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68頁) ⒑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⒒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4 李依潔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4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2日,藉交友軟體TINDER結識李依潔,並藉通訊軟體LINE暱稱「文翱」身份與其聯繫,向其佯稱於假投資網站「ALCOA(美國鋁業公司)」申請帳號儲值金額、買賣期貨賺取差價可保證獲利云云,致李依潔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25日下午4時26分許,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8月25日下午4時42分許,轉出3萬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李依潔112年9月20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71頁至第17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73頁至第174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7頁至第189頁) 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LCOA客服中心」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81頁至第182頁) ⒋假投資網站「ALCOA」網頁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86頁) ⒌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83頁) ⒍中國信託銀行活存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85頁) ⒎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⒏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⒐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5 羅欣慧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5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家庭代工詐騙廣告,嗣羅欣慧於112年8月中旬點選廣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志強」之人聯繫,「王志強」即向羅欣慧佯稱在假投資網站「CH訂單中心」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羅欣慧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26日下午2時46分許,轉帳1萬1000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8月26日下午2時51分許,轉出8萬35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羅欣慧112年9月2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91頁至第19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93頁至第194頁、第197頁、第201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郵局存摺封面(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199頁) ⒋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⒌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⒍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6 郭冠伶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6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4日,藉交友軟體BUMBLE暱稱「Cheng」身份結識郭冠伶,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eng」、「Ting」等身份與其聯繫,向其佯稱至假投資網站「ALCOA」開通賣場、操作原物料買賣可獲利云云,致郭冠伶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27日下午8時58分許,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8月27日下午9時21分許,轉出7萬425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郭冠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李依潔,應予更正)112年9月2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05頁至第20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09頁至第210頁、第213頁至第215頁、第231頁至第233頁) ⒊與「Cheng」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17頁至第222頁) ⒋與「Ting」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22頁至第225頁) ⒌與「ALCOA客服中心」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25頁至第226頁) ⒍通訊軟體LINE暱稱「Cheng」、「ALCOA客服中心」、「Ting」主頁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27頁) ⒎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28頁至第229頁) ⒏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⒐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⒑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7 林彥妮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7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7日前,藉通訊軟體LINE之假投資群組結識林彥妮,向其佯稱於假投資網站「GALME」投資虛擬貨幣,能以少資金賺大資金云云,致林彥妮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27日下午9時12分許,轉帳2萬5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下午8時58分許,轉帳5萬元,應予更正)至本案帳戶。 ⒈林彥妮(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李依潔,應予更正)112年9月2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35頁至第23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37頁至第238頁、第241頁、第253頁至第255頁) ⒊切結書(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43頁) ⒋1分鐘點金術問卷(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45頁至第246頁) ⒌與「Hongru」、「Metaverse線上客服、「479Xiaoya小亞」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47頁至第251頁) ⒍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含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51頁) ⒎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⒏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⒐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8 張芝菱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8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兼職詐騙廣告,嗣張芝菱於112年8月25日點擊廣告後,邀請其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假投資群組,向其佯稱有「投資1萬元獲利40萬元、2萬元獲利80萬元」之投資方案云云,致張芝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28日下午1時34分許,轉帳1萬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24分許,轉出8萬300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張芝菱112年9月6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57頁至第25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61頁至第262頁、第265頁、第269頁至第271頁) ⒊詐欺集團張貼之詐騙廣告(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67頁) ⒋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67頁至第268頁) ⒌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⒍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⒎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9 陳冠伶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9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軟體FACEBOOK投放假投資廣告,嗣陳冠伶於112年8月間點擊廣告後,藉通訊軟體LINE與陳冠伶聯繫,向其佯稱投資可獲利、撥款須支付押金云云,致陳冠伶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8月28日下午3時55分許,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 ②112年8月28日下午3時57分許,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 ③112年8月28日下午3時59分許,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 ④112年8月28日下午3時59分許,轉帳1萬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8月28日下午4時4分許,轉出9萬900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陳冠伶112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73頁至第27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81頁至第282頁、第287頁至第289頁) ⒊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83頁) 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83頁) ⒌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85頁至第286頁) ⒍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⒎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⒏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10 紀昕儀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軟體FACEBOOK投放假投資廣告,嗣紀昕儀於112年8月間主動聯繫後,藉通訊軟體LINE與其聯繫,向其佯稱下載假投資APP「昂凡資本」投資股票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紀昕儀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13分許,轉帳10萬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16分許,轉出19萬800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紀昕儀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91頁至第292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9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295頁至第296頁、第299頁、第309頁至第311頁) 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01頁) ⒌與「昂凡資本客服」、「投顧助理陳子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03頁至第307頁) ⒍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⒎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⒏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11 林永貴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投放打工兼職之詐騙廣告,嗣林永貴於112年8月3日點擊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派哥理財通」、「Jobscoin客服-5138」、「蕭_NN」助教等身份與林永貴聯繫,邀請其加入假投資群組,向其佯稱於群組內投資資金交由工程師操作可獲利,惟須支付工程師代操費、驗證費云云,致林永貴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30日下午12時27分許,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8月30日下午12時52分許,轉出5萬940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林永貴112年9月11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13頁至第3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17頁至第318頁、第321頁至第323頁、第367頁至第369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25頁) ⒋與「Jobscoin客服-5138」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26頁至第332頁) ⒌與「蕭_NN」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32頁至第360頁) ⒍與「派哥理財通」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61頁至第364頁) ⒎通訊軟體LINE暱稱「派哥理財通」、「Jobscoin客服-5138」、「蕭_NN」通主頁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65頁) ⒏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⒐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⒑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12 蔡婕妤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軟體INSTAGRAM發布詐騙廣告之限時動態,嗣蔡婕妤於112年8月29日點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a老師專業總監」之好友,遂邀請蔡婕妤加入假投資群組「將本圖利 財運亨通」,佯稱在假博奕網站「KINVEST」下注可獲得獎金云云,致蔡婕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26分許,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31分許,轉出2萬970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蔡婕妤112年9月5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71頁至第37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75頁至第377頁、第381頁至第383頁、第397頁至第398頁) ⒊轉帳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85頁) ⒋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a老師專業總監」主頁擷圖、與其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87頁至第393頁) ⒌假博奕網站「KINVEST」網頁畫面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93頁至第395頁) ⒍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95頁) ⒎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⒏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⒐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13 許芷凌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軟體INSTAGRAM發布詐騙廣告,嗣許芷凌於112年8月點擊連結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假投資群組「將本圖利 財運亨通」,暱稱「Anna老師專業總監」向其佯稱在假博奕網站「KINVEST」操作、投注賽車專案可獲利云云,致許芷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55分許,轉帳1萬5000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8月31日下午12時1分許,轉出1萬485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許芷凌112年9月3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399頁至第40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405頁至第407頁、第411頁、第443頁至第445頁) ⒊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a老師專業總監」主頁擷圖、與其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413頁至第429頁) 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431頁) ⒌MAX交易所APP畫面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433頁) ⒍通訊軟體LINE暱稱「Bailey總指導」主頁擷圖、與其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435頁至第441頁) ⒎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⒏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⒐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X交易所)113年2月29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022903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51頁至第274頁) 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14 蔡昕穎 (未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7日,藉交友軟體探探「王俊偉」身份結識蔡昕穎,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其聯繫,向其佯稱需請蔡昕穎幫忙上假外匯投資課程,於該課程中,投資老師「陳銘峰」、「GIA客服專員」等要求蔡昕穎註冊在假投資網站操作作多作空可獲利云云,致蔡昕穎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1日上午10時10分許,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9月1日上午10時13分許,轉出2萬970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蔡昕穎112年10月13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一第447頁至第46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3頁至第5頁、第9頁、第25頁至第27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11頁至第13頁) ⒋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15頁至第23頁) ⒌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⒍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⒎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15 鍾鳴遠 (未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8日,藉通訊軟體LINE暱稱「Yun」、「Erica秀玲」、「ARMADA-線上客服」及「James鄭」等身份與其聯繫,向其佯稱至假投資網站「ARMADA」、「KINVEST」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鍾鳴遠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9月1日下午1時20分許,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 ②112年9月1日下午1時22分許,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9月1日下午1時25分許,轉出9萬900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鍾鳴遠112年10月19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29頁至第34頁) ⒉桃園縣市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3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37頁至第38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61頁) ⒋永豐銀行、郵局存摺封面(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45頁) ⒌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46頁至第47頁) ⒍通訊軟體LINE暱稱「Yun」、「Erica秀玲」、「ARMADA-線上客服」及「James鄭」主頁擷圖、與其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48頁至第49頁) ⒎「ARMADA」、「KINVEST」、「MERRY LAND」詐騙網頁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50頁) ⒏通訊軟體LINE暱稱「Yun」主頁擷圖、與其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51頁至第53頁) ⒐通訊軟體LINE暱稱「Erica秀玲」主頁擷圖、與其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54頁至第55頁) ⒑通訊軟體LINE暱稱「ARMADA-線上客服」主頁擷圖、與其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56頁至第57頁) ⒒通訊軟體LINE暱稱「James鄭」主頁擷圖、與其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58頁至第59頁) ⒓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⒔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⒕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16 洪甄娣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軟體FACEBOOK投放假投資廣告,嗣洪甄娣於112年8月17日點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沈怡冰」之好友後,「沈怡冰」即向其佯稱加入假投資群組「Q3金牌獲利計畫」及「Q4金牌獲利計畫」會分享股票訊息及上投資課程,復要求其下載假投資APP「德樺投資」、「昂凡資本」等,佯稱股票中籤但被風控,需繳納稅金解除風控始能出金云云,致洪甄娣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7分許,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 ②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11分許,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 被告於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12分許,轉出9萬8730元至ACE虛擬帳號。 ⒈洪甄娣112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15頁至第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7頁至第28頁、第35頁至第37頁、第279頁至第281頁) ⒊與「投顧助理陳子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9頁至第153頁) ⒋與「沈怡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155頁至第241頁) ⒌與「沈怡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43頁至第247頁) ⒍假投資APP畫面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45頁至第247頁、第250頁、第252頁至第257頁、第259頁至第263頁) ⒎與「德樺投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47頁至第251頁、第265頁至第269頁) ⒏通訊軟體LINE群組「Q4金牌獲利計畫」、「昂凡財富指導班D1」頁面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51頁) ⒐與「freeman」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51頁至第252頁) ⒑與「投顧助理陳子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52頁至第253頁) ⒒與「昂凡資本客服」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57頁至第260頁、第273頁至第275頁) ⒓「林志雄」、「林瑋豪」偽工作證(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57頁至第259頁) ⒔偽現儲憑證收據(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59頁、第277頁至第278頁) 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69頁至第273頁) ⒖手機通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76頁) ⒗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⒘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⒙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17 林釔彤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社群軟體FACEBOOK投放假投資廣告,嗣林釔彤於112年8月間點擊廣告後,將林釔彤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假投資群組「投資飆股」,向其佯稱下載假投資APP「昂凡」加入會員,並向「昂凡資本客服」儲值資金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釔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1日下午12時21分許,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 ①被告於112年9月1日下午12時25分許,轉出3萬9600元至ACE虛擬帳號。 ②被告於112年9月1日下午12時27分許,轉出9000元至MAX虛擬帳號。 ⒈林釔彤113年1月5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83頁至第28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89頁至第290頁、第297頁、第317頁) ⒊與「昂凡資本客服」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299頁至第309頁) ⒋與「投顧助理陳子璇」、「Jerkin」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0頁至第311頁) ⒌偽現儲憑證收據(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3頁至第315頁) ⒍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⒎被告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三第319頁至第325頁) ⒏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ACE交易所)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王字第113022901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註冊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用戶操作軌跡(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15頁至第239頁) ⒐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X交易所)113年2月29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3022903號函檢送被告之用戶資料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51頁至第274頁) 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4745號函檢送被告約定帳號轉帳資料(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63號卷四第275頁至第283頁) 附件一(被告與許雯淇調解筆錄): 附件二(被告與郭冠伶調解筆錄): 附件三(被告與陳冠伶調解筆錄): 附件四(被告與蔡婕妤調解筆錄):

2025-03-04

TPHM-114-上訴-167-20250304-1

金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9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6879號、第8290號、第8291號、第8766號、第8903號、 第9411號、第9965號、第10484號、第10487號、第10488號、第1 0820號、第10821號、第12152號、第12708號、112年度偵字第16 027號、第5837號、第6865號、第7392號、第9906號、第15494號 、113年度偵字第6829號、第6830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雄幫助犯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建雄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 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詐欺集團 作為詐欺取財、洗錢等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仍不違背其本 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無證據證明陳建雄知悉為三人以 上共同所犯)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接續於民國111年4 月18日12時5分許、同年月26日15時26分許,將其申設之京 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A)、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B )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身分不詳、通訊軟體Li ne暱稱「安然一笑」之人,供「安然一笑」及其所屬之詐欺 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洗錢工具使用,並獲取新臺幣(下同) 12,000元之報酬。嗣「安然一笑」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上開2帳戶資料,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 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 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所示轉帳/匯款時間,轉/匯入如 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收款帳戶內而詐欺得手, 復由詐欺集團派員陸續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詐欺贓款轉 入其他帳戶,而形成金流斷點,產生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效 果。 二、案經黃系汝、陳俊宇、施紀葳、陳天祺、林聖哲、簡宏勳、 呂伯廉、施柏羽、鍾鳴遠、葉明河、葉承泰、陳淑華、潘佩 玲、胡梓絃、袁欣好、邱菊霜、黃錫連、蘇秀惠、胡絜心訴 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內埔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暨連江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建雄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偵6879卷第9頁正、反面、偵10488卷第25頁 正、反面、本院卷第117至118、131頁),且有本案帳戶A、 B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1116卷第至頁、偵10484卷第 至頁)、被告與「安然一笑」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見警2811卷第71至85頁)及如附表「相關證據」欄 所示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 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 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 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 第261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 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 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最高法 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 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 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 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 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 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 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 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12號 、第3164號、第3677號等判決亦同此結論)。  ⒉被告為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生效(下稱第一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 ),復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施 行生效(下稱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自應就本案新舊 法比較之情形說明如下:  ⑴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下稱修正前洗錢防制法)及第一 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均規定:「本法所稱洗 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第一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並 未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故此部分新舊法比較之 情形,逕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與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為 比較);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則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 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 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2款僅係因第一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係參照國際公約 之文字界定洗錢行為,與我國刑事法律慣用文字有所出入, 為避免解釋及適用上之爭議,乃參考德國2021年刑法第261 條修正,調整洗錢行為之定義文字(修正理由)。因第二次 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範圍包含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款前段及第2款之規範內涵;同條第2款則包含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款後段及第2款之規範內涵,顯見第二次修正之 洗錢防制法第1、2款之規定,未變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行 為可罰性範圍,僅在文字簡化並明確化洗錢行為欲保護之法 益,此部分對本案被告而言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  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及第一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第3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二次修 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 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 以下罰金。」  ⑶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第一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之洗錢 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本案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之情形,且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自白其幫助洗錢之犯行,惟並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因此僅該當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第一次修 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而不該當第二次修正之洗錢 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  ⑷本案另均有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得減輕其刑。  ⑸綜合上述法律適用之結果,可得結論:就本案情形而言,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5年以下」;第一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新修正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 以上,5年以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及第一次修正之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處斷刑範圍相同,惟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 ,而第一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故依法律變更比較適 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洗錢防制法對被告最為有利 ,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之相關規定。  ㈡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 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 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 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故意,惟 行為人只要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須完整瞭解 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9 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依卷內證據至多僅能認定被告提 供上開2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安然一笑」之事實 ,無從證明另有參與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 為,是其所為僅係實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 本案犯罪,卷內復無證據可證明其後續有配合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之指示,親自參與提款及收受、持有或使用詐欺犯罪所 得之情形,亦無積極移轉或變更詐欺犯罪所得之行為,應認 僅成立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先後提供本案帳戶A、B之帳戶資料,而為多次幫助行為 ,主觀上係出於同一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並係於 時間、空間密接之情況下實施,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㈤被告以一提供上開2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 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並同時觸犯 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 以幫助洗錢罪。  ㈥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㈦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爰依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 規定遞減之。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目前社會詐欺集團 盛行,竟仍任意提供上開帳戶之相關資料作為不法使用,非 但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造成執法機關不易 向上追查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且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 遭掩飾、隱匿而增加告訴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值得非難; 被告因12,000元之報酬(詳後述)而提供2帳戶供不詳詐欺 集團之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使用,告訴人及被害人共24名, 犯罪所生損害非輕;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姚欣穎成立調解(見本院卷第151至1 53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並無前科,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堪認素行尚佳;再 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司機之工作、月薪約 4萬元、離婚、有4名成年子女、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狀況(見 本院卷第1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並諭知罰金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標的之規定,移 列為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 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 25條第1項規定,且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被告本案幫助洗錢行為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本應依第二次 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卷內並無 證據證明被告對本案洗錢標的取得事實上之管理處分權限, 參酌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之立法意旨,爰不予宣 告沒收。  ㈡被告於本案獲得之報酬為12,000元,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146頁),並有被告與「安然一笑」間通訊軟體Lin 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2811卷第71、75、76、79、82頁 ),足認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公訴檢察 官雖主張:起訴書關於報酬之記載有誤等語(見本院卷第14 7頁),惟公訴檢察官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卷內亦無其他 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因本案所獲之報酬逾越上開數額,是公 訴檢察官之主張,尚屬無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項、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112.6.14修正前)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 時間 匯/轉入金額(不含手續費) 收款帳戶 相關證據 1 黃系汝 (提告) 於111年03月18日12時00分許起,以臉書暱稱「楊嘉明」及Line暱稱「心有陽光」向黃系汝佯稱:可以利用彩金賺錢,致黃系汝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29日14時20分許 10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系汝於警詢之證述(警2811卷第13至14頁) ⒉告訴人黃系汝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及存摺影本(警2811卷第29至33頁)、告訴人黃系汝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811卷第41至43頁) ⒊本案帳戶A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8頁) 2 陳俊宇 (提告) 於111年4月2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個人資料客服00886」向陳俊宇佯稱:可以透過「TpShop」APP從事網路拍賣投資,致陳俊宇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1日 10時59分 5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俊宇於警詢之證述(警2535卷第1至3頁) ⒉告訴人陳俊宇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2535卷第25至26頁)、告訴人陳俊宇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警2535卷第26至32頁) ⒊本案帳戶A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1至31頁) 111年5月2日 10時12分 50,000元 111年5月2日 10時23分 50,000元 3 陳志傑 (未提告) 於111年4月2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寧」向陳志傑佯稱:可以投資網路拍賣網站「A.Z.Y」當賣家販賣商品,致陳志傑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1日 10時19分 2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志傑於警詢之證述(偵8291卷第23至26頁) ⒉被害人陳志傑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及存摺影本(偵8291卷第39至41頁)、被害人陳志傑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8291卷第43至59頁) ⒊本案帳戶A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20頁) 111年5月2日 12時19分 20,000元 4 施紀葳 (提告) 於111年4月27日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鴻斌」向施紀葳佯稱:可至網站「逍遙海外購」以優惠價購物後原價退貨賺取差價方式,致施紀葳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1日 10時5分 20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施紀葳於警詢之證述(偵8766卷第7至11頁) ⒉告訴人施紀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偵8766卷第13至21頁)、訴人施紀葳提供之假購物平台對話紀錄截圖(偵8766卷第25至47頁) ⒊本案帳戶A帳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8、20頁) 111年5月1日 10時29分 150,000元 111年5月2日 12時24分 200,000元 111年5月2日 12時42分 20,000元 111年5月2日 12時52分 50,000元 5 陳天祺 (提告) 於111年4月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銘」、「國泰金控專屬客服」向陳天祺佯稱:可於www.loma54621.com網站投資股票,致陳天祺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2日 13時28分 5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天祺於警詢之證述(偵8903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陳天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偵8903卷第71頁)、告訴人陳天祺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8903卷第49至71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20頁) 6 林聖哲 (提告) 111年4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專員001」、「聊天符號」之人向林聖哲佯稱:可以使用https://m.rakuten-886tw.cn.com/#網站成為賣家賺錢,致林聖哲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1日 19時14分 3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哲於警詢之證述(偵9411卷第63至67頁) ⒉告訴人林聖哲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偵9411卷第103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9頁) 7 簡宏勳 (提告) 於111年1月2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cc」、「聚匯-開戶專員操作儲值」向簡宏勳佯稱:可至「聚匯」網站投資股票賺取差價,致簡宏勳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2日 9時43分 16,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簡宏勳於警詢之證述(偵9965卷第27至31頁) ⒉告訴人簡宏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偵9965卷第43頁)、告訴人簡宏勳提出之假投資平台截圖(偵9965卷第44至48頁)、告訴人簡宏勳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9965卷第49至52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9頁) 8 林秀芝 (未提告) 於111年4月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前程似錦」向林秀芝佯稱:可至「海外廣發證券(香港)經濟有限公司投資股票」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林秀芝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29日 14時2分 1,300,000元 本案帳戶B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秀芝於警詢之證述(偵10484卷第47至49頁) ⒉被害人林秀芝提出之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偵10484卷第74至80及83頁)、被害人林秀芝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0484卷第73至81頁) ⒊本案帳戶B交易明細(偵10484卷第29頁) 9 呂伯廉 (提告) 於111年5月2日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文婷」向呂伯廉佯稱:可於「開雲跨境購物平台」網站做代購賺取差價,致呂伯廉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2日 10時54分 3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呂柏廉於警詢之證述(警460卷第17至21頁) ⒉告訴人呂柏廉提出之手寫轉帳明細(警460卷第55頁)、告訴人呂柏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460卷第57頁)、告訴人呂柏廉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60卷第77至102頁)、告訴人呂柏廉提出之詐欺集團交付之契約(警460卷第103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20頁) 10 施柏羽 (提告) 於111年4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趙楚杭」、「王建發」向施柏羽佯稱:可代其投注彩金、中獎領取獎金須先繳納稅金,致施柏羽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28日 10時22分 3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施柏羽於警詢之證述(警460卷第119至120頁) ⒉告訴人施柏羽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及匯款申請書(警460卷第149至153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7頁) 11 鍾鳴遠 (提告) 於111年4月30日11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婷」向鍾鳴遠佯稱:可投資「購物網」網站,致鍾鳴遠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2日 11時52分 3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鳴遠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159至162頁) ⒉告訴人鍾鳴遠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460卷第199頁)、告訴人鍾鳴遠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60卷第200至205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20頁) 12 葉明河 (提告) 於111年1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葉明河佯稱:可投資精品,致葉明河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1日 14時36分 2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明河於警詢之證述(警1600卷第31至37頁) ⒉告訴人葉明河提出之交易紀錄(警1600卷第39頁)、告訴人葉明河提出之存摺影本及轉帳交易明細(警1600卷第45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9頁) 13 葉承泰 (提告) 於111年4月15日起,以Youtube影片「Andehui 志輝」、通訊軟體Line「易達購物」向葉承泰佯稱:可下載電商平台「易達購物」APP註冊後經營賣場等語,致葉承泰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1日 18時42分 3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承泰於警詢之證述(偵10820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葉承泰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20卷第81頁)、告訴人葉承泰提供之假交易平台截圖(偵10820卷第83頁)、告訴人葉承泰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0820卷第73至80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9頁) 14 陳淑華 (提告) 於111年4月13日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向陳淑華佯稱:可以透過http: //btcc. ammgm. xyz/.網站操作黃金、白銀指數、比特幣獲利等語,致陳淑華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28日 10時54分 147,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淑華於警詢之證述(警501卷第3至5頁) ⒉告訴人陳淑華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及存摺影本(警501卷第13至17頁)、告訴人陳淑華提出之通訊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501卷第19至23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7頁) 15 潘佩玲 (提告) 於111年3月1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y」向潘佩玲佯稱:可透過「新葡京娛樂」線上博弈獲利等語,致潘佩玲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26日 13時11分 2,195,495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佩玲於警詢之證述(偵12152卷第9至15頁) ⒉告訴人潘佩玲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偵12152卷第32至33頁)、告訴人潘佩玲提供之存摺影本(偵12152卷第47至49頁)、告訴人潘佩玲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訊及通話紀錄截圖(偵12152卷第31至46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7頁) 111年4月27日 11時45分 2,800,000元 16 胡梓絃 (提告) 於111年4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鳴」向胡梓絃佯稱:可透過「PCHOME」網站利用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胡梓絃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1日 18時3分 32,219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胡梓絃於警詢之證述(偵12708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胡梓絃提供之匯款單據(偵12708卷第55頁)、告訴人胡梓絃提供之假投資平台對話紀錄截圖(偵12708卷第58至70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9頁) 17 袁欣妤 (提告) 於111年2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easure girl」、「富泰客服」、「永利財務」向袁欣妤佯稱:可利用「富泰金融FINANCIAL」網站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袁欣妤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1日 15時13分 2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袁欣妤於警詢之證述(偵5837卷第13至17頁) ⒉告訴人袁欣妤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偵5837卷第49頁)、告訴人袁欣妤提供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837卷第50至53、54至62頁)、告訴人袁欣妤提供之假投資平台截圖(偵5837卷第53至54頁)、告訴人袁欣妤提供之存摺影本(偵5837卷第65至77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9頁) 18 邱菊霜 (提告) 於111年3月底之某日起,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林斌」、通訊軟體Line暱稱「慢半拍」向邱菊霜佯稱:可為其代購彩券等語,致邱菊霜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5月2日 9時57分 20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菊霜於警詢之證述(警5931卷第45至49頁) ⒉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9頁) 19 黃錫連 (提告) 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錫連佯稱:使用網站投資等語,致黃錫連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29日 10時30分 3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錫連於警詢之證述(警997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黃錫連提出之匯款申請書(警997卷第65至69頁)、告訴人黃錫連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997卷第71至87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7頁) 20 蘇秀惠 (提告) 111年3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子豪」向蘇秀惠佯稱:可透過投資3C產品獲利等語,致蘇秀惠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28日 13時12分 12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秀惠於警詢之證述(偵9906卷第13至15頁) ⒉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7頁) 21 姚欣穎 (未提告) 於110年10月2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金沙客服」向姚欣穎佯稱:可投注博弈彩券等語,致姚欣穎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29日 11時3分 30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被害人姚欣穎於警詢之證述(警3300卷第7至9頁) ⒉被害人姚欣穎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及轉帳交易明細(警3300卷第125至147頁)、被害人姚欣穎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300卷第101至123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8頁) 22 凃惠慈 (未提告) 於111年3月3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 ID「00000000」、「sunjm1110」暱稱「易達購物」向凃惠慈佯稱:可使用「易達購物」APP交易等語,致凃惠慈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29日 17時10分 3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被害人凃惠慈於警詢之證述(警429卷第19至20頁) ⒉被害人凃惠慈提出之手寫交易紀錄(警429卷第29至31頁)、被害人凃惠慈提出之存摺影本(警429卷第55至57頁)、被害人凃惠慈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29卷第33至36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8頁) 23 翁叔吟 (未提告) 於111年4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永進」向翁叔吟佯稱:可透過「亞洲采新商城」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翁叔吟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29日 10時30分 20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被害人翁叔吟於警詢之證述(警1116卷第33至35頁) ⒉被害人翁叔吟提出之匯款單據及存摺影本(警1116卷第83、95至97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8頁) 24 胡絜心 (提告) 於111年2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unshine」、「CSD」向胡絜心佯稱:可破解「順發國際娛樂」博弈網站,保證獲利等語,致胡絜心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4月29日 10時22分 500,000元 本案帳戶A ⒈證人即告訴人胡絜心於警詢之證述(警5910卷第43至44頁) ⒉告訴人胡潔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警5910卷第269至292頁)、告訴人胡絜心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5910卷第270至272、280至282、284、287、289、291、293頁) ⒊本案帳戶A帳戶交易明細表(警1116卷第17頁)

2025-02-11

CYDM-113-金訴-993-20250211-1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書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4 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書棠犯附表編號1至5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編號1至5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合計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肆佰零壹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除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並 補充、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  1、第1頁第1至4行:游書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僅知自稱 「匯豐銀行林經理」、向其收取款項之成年男子2名及詐 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並妨礙國家對 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等洗錢之犯意聯絡,負責擔 任公司負責人,並提供其個人或以公司名義申辦如起訴書 附表1所示金融帳戶存簿、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等資料,並負責臨櫃提領現金或至自動櫃員機提領 現金轉交指定之人部分行為,詐欺集團即將游書棠提供上 開金融帳戶分別作為詐欺取財犯行之第2層或第3層人頭帳 戶。  2、第1頁第8行:詐欺集團以如附表編號1至59「詐欺行為」 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詐欺行為方式詐欺附表編號1至5 9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陳惠如等59人後,致 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1層人頭帳戶。   3、第2頁第11行:游書棠即依「匯豐銀行林經理」指示提領 出現金後,分別交予「匯豐銀行林經理」或依指示轉交其 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2人。   (二)證據名稱:   1、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之自白。   2、告訴人朱秀玉提出詐欺集團成員LINE個人頁面列印資料( 偵查卷一第95頁)。   3、告訴人吳盈君、陳琬惠提出詐欺集團網站列印資料(偵查 卷一第119、155至156頁)。   4、被害人鍾宜真提出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即華泰金融 投資表列印資料(偵查卷一第168頁)。   5、被害人張瑋玲提出詐欺集團網站截圖、其申辦存摺封面翻 拍照片列印資料(偵查卷一第197至199頁)。   6、被害人謝慧靚提出詐欺簡訊翻拍照片(偵查卷一第211頁 )。   7、告訴人張博君提出詐欺集團網站翻拍照片、新光銀行國內 匯款申請書影本(偵查卷一第247至248頁)。   8、告訴人王己銓提出其申辦彰化銀行優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偵查卷一第252頁)。   9、告訴人廖美麗提出其申辦西螺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 面翻拍照片(偵查卷一第265頁)。 10、被害人李逸芸提出詐欺集團網站截圖列印資料(偵查卷一 第155至156頁)。 11、告訴人郭秀櫻提出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截圖列印資料( 偵查卷一第415頁)。 12、告訴人李良薏提出其申辦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 、合作金庫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偵查卷一第431至432頁) 。 13、告訴人王冬梅提出香港警務處口供/報告/(偵查卷一第45 7至460頁)。 14、告訴人游振嘉提出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截圖列印資料( 偵查卷二第18、21至22頁)。 15、告訴人劉靜慈提出詐欺集團網站截圖列印資料(偵查卷二 第123、124頁)。 16、告訴人陳碧伶提出其申辦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偵查卷二第155頁)。 17、告訴人周梅英提出其與詐欺集團對話列、通聯記錄列印資 料、其申辦渣打銀行綜合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偵查卷 二第229至232、238頁)。 18、告訴人林威志提出詐欺集團臉書個人頁面、詐欺集團設立 不實投資交易平台網站列印資料、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偵查卷二第264至266、269、270頁)。 19、告訴人黃曼姝提出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列印資料( 偵查卷二第367、368頁)。 20、告訴人滕芷頤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偵查 卷二第367、368頁)。 21、告訴人呂基豪提出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列印資料( 偵查卷二第432至435頁)。  22、告訴人蔡泫玉提出家人邵昱翔申辦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存款 存摺封面影本(偵查卷二第452頁)。 23、告訴人穆瑺燕提出詐欺集團成員LINE個人頁面、通聯記錄 列印資料(偵查卷三第67頁)。 24、告訴人林曜成提出其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詐欺集團設立 不實社團頁面列印資料(偵查卷三第105至107頁)。 25、被害人張云慈提出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列印資料( 偵查卷三第119頁)。 26、告訴人鍾鳴遠提出詐欺集團個人頁面列印資料(偵查卷三 第202頁)。 二、論罪: (一)法律修正之說明: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 法比較適用時,除與罪刑無關者,例如易刑處分、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不必列入綜合比較,得分別適 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另從刑原則上附隨於主刑一併比 較外,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 及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 ,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不能予以割裂(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48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 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 月0日生效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全文58條,於113 年7月31日公布,並明定除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 定外,自公布日施行即同年8月2日施行;另洗錢防制法先 後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及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分述如下 :   1、有關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 取財罪部分: (1)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     該條規定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增列第1項第4款規 定:「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有關於他人不實 影像、聲音或電磁記錄之方法犯之」,即增列加重處罰 事由,被告就本件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卷內並無事證可認被告知 悉本件詐欺集團所為詐欺行為有上述加重情狀,不生新 舊法比較問題,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規定。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① 依該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     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之四之罪。(二)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之罪 。(三)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   ② 該條例第43條規定: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③ 該條例第44條規定: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 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    ④ 查被告與詐欺集團共犯本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依該條例第2條第 1款第1目規定,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詐 欺犯罪,本件附表編號1至59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 詐欺集團接續詐騙金額逾1億元,業據附表編號1至59所 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陳述在卷,即被告與詐欺集團就 本件詐欺犯行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依該條例第43條後 段規定之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 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 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處斷。   2、有關洗錢防制法規定部分:    該法第2條關於「洗錢」行為之各款定義有部分增修異動 ,惟被告與詐欺集團共犯本件犯行,係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及收受、持有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合於修正後第2條規 定之洗錢行為,先予說明。 (1)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 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 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 (2)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刪除第3項規定。   (3)自白減輕部分:   ① 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②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 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③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 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犯罪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4)查本件被告與詐欺集團就附表編號1至59所示各次洗錢 之財物金額合計未逾1億元,但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 備程序中否認洗錢犯行,迄至本院審理始坦承洗錢犯行 與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規定不符, 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112年6月14日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規定,則被告 所犯洗錢罪之刑度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 如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後段規定, 則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經綜合比較新舊法 規定,依刑法第35條規定重輕標準,顯以113年7月31日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9各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 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三)共同正犯:    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 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 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9所示各次犯行均與 暱稱「匯豐銀行林經理」、負責收取其所領取詐欺所得款 項之2名成年男子,及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間,就本 件犯行均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共同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 犯行之分工,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屬遂行前開犯行不可或 缺之重要組成,縱被告無法確知其他成員之分工,或與其 他成員無直接聯絡,均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其等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 犯。 (四)接續犯:    按刑法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 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 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 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 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本件犯行,多次詐騙告訴人、 被害人,被告並依指示數次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等數 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被害 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五)想像競合犯: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9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雖在自 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 ,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 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數罪:    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洗 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 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 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 亦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9所 示各次犯行,行為對象不同、侵害法益有異、其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七)查詐欺集團本件詐欺犯行係多次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多次依指示轉帳交付財物,其中附表編號4告訴人吳盈 君於同日14時1分許轉帳2萬元、編號16林淑晴於同日13時 3分、4分、6分亦轉帳1萬元、1萬元、5000元,編號38黃 曼姝於同日9時51分、10時1分亦轉帳10萬元、10萬元、編 號43劉懿璇於同日15時23分、17時50分、18時6分亦轉帳 金額1萬元、3萬元、2萬元等款項均轉入第1層人頭帳戶內 ,及詐欺集團將附表編號16林淑晴匯入第1層人頭帳戶款 項於同日13時17分將款項20萬元匯入第2層人頭帳戶內再 行轉出,將附表編號38至43所示告訴人匯入第1層帳戶內 款項,於同日4月23日9時55分、10時10分將詐得財物2萬5 858元、15萬5068元均轉入第2層人頭帳戶內再行轉出、同 日14時11分、18時50分,將所詐欺取得款項6萬1115元、5 0005元匯入第2層人頭戶內後再轉出;及被告依「林經理 」指示將匯入其提供作為第3層人頭帳戶內詐欺、洗錢財 物提領出部分,於附表編號17部分,於同日15時18分提領 現金3000元等部分,雖未記載於起訴書附表上開編號相關 欄位內,惟上開告訴人遭詐騙多次轉帳、詐欺集團多次所 詐得款項轉入被告提供之第2層人頭帳戶內,及被告依指 示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所為顯為接續犯行,與起訴相 關被害人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一併審理,併 此說明。 三、科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 當工作方式賺取財物,竟參與詐欺集團提供其個人及擔任 負責人公司名義申辦帳戶帳號資料,並依指示提領帳戶內 款項轉交予不明之人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妨害交易秩序 甚鉅並,致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被告 所為顯未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並製造金流斷點 ,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行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增加 犯罪偵查之困難,應予非難,被告犯後迄至本院審理程序 始坦承犯行,且與到庭之告訴人郭真祥、陳金花、洪素娟 等人達成調解(尚未屆履行期),有卷附調解筆錄可按( 本院卷第281、299頁)等犯後態度,併審酌被害人吳宛芸 、郭真祥等人提出聲請狀所在就本件陳述之意見,兼衡被 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所陳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編號1至5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二)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 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 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 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參照)。查被告提供多間其個人申辦金融帳戶,及其 擔任公司負責人之金融帳戶資料,並均由被告提領詐欺款 ,而涉犯多起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 決尚未確定,或由本院另案尚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所為本件各次犯行與上述 案件,顯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據上說明,宜俟被告所犯 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 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之權益,故 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四、沒收: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5條第1項定有 明文。至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 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 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 (二)查被告提供如附表「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資料予詐 欺集團中之「林經理」轉予詐欺集團進行本件詐欺、洗錢 犯行之第2層或第3層人頭帳戶收受、轉出被害人遭詐騙匯 入款項,相關帳戶內尚有部分被害人遭詐騙匯入款項未及 提領、轉出,即雨田物業公司申辦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內尚 有洗錢金額1萬8986元、雨田物業公司申辦第一商業銀行 帳戶內尚有洗錢金額7315元,雨田物業公司申辦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戶內有洗錢金額3864元,被告所申辦第一商業 銀行帳戶內有洗錢金額7萬945元、被告申辦中國信託銀行 3帳戶內分別尚有洗錢財物各為9萬772元、9萬2873元、39 萬699元,合計68萬3401元,均為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後 輾轉匯入洗錢財物,業據被告陳述在卷,依上開規定,均 屬洗錢財物,且未扣案,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外,被 告依「林經理」提領轉交出部分款項,雖亦屬洗錢財物, 但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說明意旨,尚無執行 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 且為避免對被告執行沒收、追徵造成過苛之結果,故就此 部分款項不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行為 被告提供人頭帳戶 洗 錢 行 為 罪名及宣告刑 第一層人頭帳戶 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人頭帳戶 詐欺集團轉帳時間/金額 第三層人頭帳戶 詐欺集團轉帳時間/金額 游書棠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陳惠如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網站,及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於000年0月間至12月7日至同年00月間,以網友名義聯繫陳惠如,訛稱依指示下載投資股票APP程式,依指示儲值投資款操作,獲利甚豐云云,致陳惠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公司帳戶部分 ⑴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個人帳戶部分 ⑴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游書棠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人頭帳戶: 卡司羽力有限公司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匯款時間: 110年12月7日13時46分許 3.匯款金額: 2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7日14時29分許  轉帳金額:  2萬元 1.提領時間:  110年12月7日15時27分 2.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古亭分行 3.金額:  2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朱秀玉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網站、結識朱秀玉,於000年00月間至同年12月17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朱秀玉,訛稱將至臺灣購屋、結婚,因中獎須繳稅金云云,致朱秀玉陷於錯誤,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鍾赫浚申辦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匯款時間:110年12月17日13時38分許 3.匯款金額: 1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17日13時38分許 3.轉帳金額:  1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17日13時57分、14時29分許 3.轉帳金額:  30萬元  30萬5012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時間:  110年12月17日14時29分許 ⑵地點: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⑶金額:  60萬5000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黃春妹 詐欺集團利用網路交友結識黃春妹,並設立不實「國際福採娛樂城」應用程式,於110年12月8日至同年12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春妹,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鍾赫浚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17日13時45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17日13時54分 3.轉帳金額:  52萬元 4.詐欺集團再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吳盈君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網站、設立不實投資「國際福彩娛樂城」應用程式,於110年10月31日至111年1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盈君,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網站,依指示投資款項獲利豐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鍾赫浚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匯款時間:  110年12月17日13時54分 3.轉帳金額: 2萬元  3萬元(起訴書漏載)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陳琬惠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設計不實投資應用程式「環球國際集團」,結識陳琬惠,於110年12月19日至同年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琬惠,訛稱依指示下載「環球國際集團博弈網站」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儲值獲利甚豐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日井燈飾有限公司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29日12時28分、14時52分 3.轉帳金額:  1萬元  59萬8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29日12時59分、14時53分、55分 3.轉帳金額:  10萬7989元  36萬8000元  1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提領時間:  110年12月29日14時21分許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提領金額:  10萬9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匯入左列第二層人頭帳戶提領出) 2.提領時間:  110年12月30日9時31分許 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 提領金額:  121萬8000元  (起訴書漏載)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吳子揚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並利用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吳子揚,於110年12月6日至000年0月00日間間聯繫吳子揚,訛稱下載投資網站,依指示投資石油,獲利甚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育睿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9時23分 3.轉帳金額:  28萬1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1月20日9時32分 3.轉帳金額:  38萬7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9時37分 3.轉帳金額:  38萬5000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1月20日10時8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⑶提領金額:  38萬5000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鍾宜真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軟體、設立不實投資網站,於111年1月7日結識鍾宜真,並使用通訊軟體微信聯繫鍾宜真,訛稱依指示下載投資網站,投資香港恆生指數股票,獲利豐厚,及須繳付處理手續費、公司未收到匯款及海外投資保險等費用才能取得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育睿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1月20日9時24、25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2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張瑋玲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借貸網站,於111年2月12日至同年月15日,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瑋玲,訛稱已協助申請貸款,但核貸款項遭凍結,須繳交保證金解除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維峰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3時15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3時21分 3.轉帳金額:  8萬5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3時24分 3.轉帳金額:  8萬5000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02月15日16時2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酒泉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謝慧靚 詐欺集團設計不實貸款網站,於111年1月24日至同年2月15日,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聯繫謝慧靚,訛稱已准許申請貸款10萬元,但須繳付保證金3萬元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維峰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3時21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3時30分 3.轉帳金額:  4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人頭帳戶: ⑴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3時36分  轉帳金額:  5000元 ⑵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3時38分、14時41分、15時18分、40分  轉帳金額:  3萬5000元  20萬元  10萬元  17萬元 ⑶游書棠提領現金: ①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同上 ②提領雨田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內款項  提領時間:  111年2月16日9時13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提領金額:  72萬元 10 詹詠旭 詐欺集團刊登不實投資獲利廣告、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國際數位交易」,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2月21日,以社交軟體instagram與詹詠旭聯繫,訛稱依指示下載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轉帳儲值現金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鄭曉君申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4時24、25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4時40分 3.轉帳金額:  18萬22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張博君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貸款網站於111年1月8日至同年2月16日,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博君,訛稱核准所申辦貸款,因資料有誤,須繳付修改手續費,否則帳戶將變成警示帳戶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維峰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5時12分 3.轉帳金額:  4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5時13分  轉帳金額:  4萬元 2.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王己銓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軟體結識王己銓,佯裝與其交往而於111年1月3日至同年2月16日聯繫,訛稱家中要整修,欠缺款項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鄭曉君申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1時55分  轉帳金額:  3萬元 3.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9時27分 轉帳金額:  2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3時39分  轉帳金額:  17萬元 3.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0時12分  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0時15分  轉帳金額:  40萬元 3.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2月16日10時34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建成分行 ⑶提領金額:  40萬元   13 廖美麗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東森國際」,利用臉書推薦好友結識廖麗美,於111年3月21日至5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廖美麗,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家綺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10日14時4分 3.轉帳金額: 73萬1711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5月10日14時07分 3.轉帳金額:  5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10日14時13分許 3.轉帳金額:  55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5月10日14時35、36、37分許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  提領金額: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5月11日0時1分許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全家超商統領店 提領金額:  2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許海燕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539分析系統」應用程式,於110年11月11日至111年1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海燕,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江伯勳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  30日10時20分 3.轉帳金額: 10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0年12月30日10時46分 3.轉帳金額:  50萬元 4.詐欺集團將該款項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30日10時47分 3.轉帳金額:  5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0年12月30日10時58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建成分行 ⑶提領金額:  47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5 李逸芸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國際福彩娛樂城」應用程式,並利用網路交友結識李逸芸,於110年12月30日前某日至111年1月20日,聯繫李逸芸,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購買點數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彭彥旗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18日15時54分 3.轉帳金額: 3萬6000元 4.詐欺集團將款項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1月18日15時45分 3.轉帳金額:  9萬9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18日15時50分 3.轉帳金額:  9萬8000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1月18日20時10、11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萬華分行 ⑶提領金額:  3萬元  1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林淑晴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國際福彩娛樂城」應用程式,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林淑晴,於111年1月19日至同年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淑晴,訛稱下載「國際福彩娛樂城」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育睿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10時32、34、36、37分、13時3、4、6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2萬5000元  5萬元  5萬元  1萬元  1萬元  5000元  (起訴書漏載後3筆時間、金額)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1月20日10時42分、13時17分 3.轉帳金額:  20萬元  20萬元 4.詐欺集團將款項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10時47分 3.轉帳金額:  2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1月20日11時28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9號1樓及265號2樓臺灣企銀忠孝分行  ⑶提領金額:  2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郭秀櫻 詐欺集團設計不實投資網站「永利MACAU」應用程式,並利用臉書結識郭秀櫻,於111年1月20日1至24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郭秀櫻,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育睿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14時24分 3.轉帳金額:  4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另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14時35分  轉帳金額:  8萬元 3.轉帳時間:  111年1月24日13時01分  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14時41分  轉帳金額:  5萬3000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15時19、20分  轉帳金額:  3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1月20日15時18、19、20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萬華分行  提領金額:  3000元  3萬元  2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1月24日14時18、19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同吉店 提領金額:  2萬元  1萬5000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人頭帳戶:  侯辰霖申辦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4日12時58分 3.轉帳金額:  4萬元 4.詐欺集團並將款項另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8 李良薏 詐欺集團設計不實「國際福彩娛樂城」投資應用程式,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李踉薏,於000年00月間至000年0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李良薏,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儲值投資,獲利甚豐,且因違規下注須繳付違約金,及需繳付稅金才能領取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侯辰霖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1月22日12時1分 3.轉帳金額:  4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1月22日12時26分  轉帳金額:  12萬6589元 3.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2日12時30分 3.轉帳金額:  25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1月22日12時46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9號1樓、265號2樓臺灣企銀忠孝分行 ⑶提領金額:  25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人頭帳戶:  鄭曉君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1時41、48分  轉帳金額:  5萬元  5萬元 3.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1時37分 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另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1時44分、12時23分  轉帳金額:  7萬1011元  6萬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1時40分  轉帳金額:  5萬2000元 2.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1時45分、12時25分 轉帳金額  7萬1000元  9萬元 ⑵游書棠提領現金: ①提領時間:  111年02月15日16時0分、1分許 ②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酒泉店 ③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2.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1時42分 轉帳金額:  5萬元 ⑵游書棠提領現金:   ①提領時間:  111年2月16日13時33分 ②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富旺門市 ③提領金額:  3萬元 19 吳宛芸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軟體結識吳宛芸,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2月23日,以LINE聯繫,訛稱:要購買拍賣房子,並登記在吳宛芸名下,而需款項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蘇子恩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7日10時45分 3.轉帳金額:  200萬元 4.詐欺集團即將上開款項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7日10時54、55、56分 3.轉帳金額:  40萬元  30萬元  45萬元  26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行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⑴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2月17日11時3分許  轉帳金額:  50萬元 ⑵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2月17日11時4分許  轉帳金額:  60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2月17日11時35分許 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號臺灣企銀埔墘分行 提領金額:  60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2月17日11時43分許 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佳翰門市 提領金額:  4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0 王冬梅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結識王冬梅,於110年6月10日至111年5月10日,以LINE聯繫,佯稱有意交往成為情侶,並訛稱所任職公司合法下注香港賽馬會,如中獎可獲得1半彩金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吳錦榮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01日12時4分 3.轉帳金額:  10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太瑞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01日12時17分 3.轉帳金額:  35萬元 4.詐欺集團再將上開款項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01日12時20分 3.轉帳金額:  1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1日14時11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建成分行 ⑶提領金額:  39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林淑君 詐欺集團利用點書結識林淑君,於111年3月8日前,以LINE聯繫林淑君,訛稱其任職澳門美高梅有限公司為樂透公司,可以統計數據方式獲得樂透彩金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廷嘉申辦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8日11時55分 3.轉帳金額:  11萬3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太瑞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8日11時57分 3.轉帳金額:  11萬3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8日11時59分 3.轉帳金額:  11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8日12時33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建成分行 ⑶提領金額:  16萬5000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游振嘉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虛擬貨幣網站,並利用網路交友結識游振嘉,於111年3月4日至同年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游振嘉,訛稱下載該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比特幣,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邱志鴻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9日14時26分、40、41、47、54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5萬元  3萬5000元  3萬5000元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聖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9日14時56分 3.轉帳金額:  30萬68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9日15時2分 3.轉帳金額:  8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29日15時34、35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號臺灣企銀營業部  ⑶提領金額: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林智文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澳門威尼斯人」,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林智文,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5月5日,以LINE聯繫林智文,訛稱下載上開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下注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瑜芸申辦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存款時間:  111年4月08日11時56分 3.存款金額:  199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聖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8日11時59分 3.轉帳金額:  46萬元 4.詐欺集團再將上開款項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8日12時6分 3.轉帳金額:  45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8日12時42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企銀復興分行 ⑶提領金額:  45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4 姚谷良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疫苗期貨投資網站,利用網路交友結識姚谷良,於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0日間,以LINE聯繫姚谷良,訛稱下載上開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蔡承志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9日13時9、11、12分 3.轉帳金額:  35萬元  15萬元  4萬5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9日13時13分 3.轉帳金額:  30萬元  24萬3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在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9日13時26分 3.轉帳金額:  4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2月9日13時35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鵬馳門市 ⑶提領金額:  4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楊鈺宸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遊戲網站,並利用社群軟體結識楊鈺宸,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0月間,以instagram、LINE聯繫楊鈺宸,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遊戲軟體,依指示匯款儲值,可以玩遊戲賺錢獲利,及需繳付訂金、更改費用等才可提領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遊戲軟體,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陳慶芳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4日12時6分 3.轉帳金額:  1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4日12時26分 3.轉帳金額:  3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轉入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4日12時29分 3.轉帳金額:  33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2月14日12時55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明日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蔡晏齊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貸款網站,並刊登不實貸款廣告,於111年2月16日12時至14時許,以LINE聯繫蔡晏齊,訛稱已成功申請貸款,但帳戶輸入錯誤,須繳付保證金等款項解除遭凍結貸款金額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鄭曉君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4時53、54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5時01分 3.轉帳金額:  6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5時3分 3.轉帳金額:  6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2月16日15時18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復忠門市 ⑶提領金額:  6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戴佳儀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澳門新葡京」,並利用通訊軟體結識戴佳儀,於111年2月8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戴佳儀,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網站,匯款儲值操作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俊廷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日10時54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太瑞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日10時55分 3.轉帳金額:  5萬1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日11時15分 3.轉帳金額:  1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1日11時18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建忠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劉靜慈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英皇集團」,並利用交友網站結識劉靜慈,於111年2月8日同年3月31日,以LINE聯繫劉靜慈,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美金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廷嘉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3月9日14時48、49分  轉帳金額:  5萬元  5萬元 3.轉帳時間:  111年3月10日10時46分  轉帳金額: 2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太瑞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111年3月9日14時49、51分  轉帳金額:  8萬元  5萬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3月10日10時49分  轉帳金額:  20萬元 2.詐欺集團再將上開金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3月9日14時53分  轉帳金額:  13萬2000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3月10日10時52分  轉帳金額:  20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9日15時17、18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涼州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3月10日10時58、59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酒泉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人頭帳戶:  黃健中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1日14時52、53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太瑞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1日15時27分 3.轉帳金額:  13萬5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1日15時29分 3.轉帳金額:  14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11日16時4分、6分 ⑵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忠華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4萬元 29 游淳博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KwShop-線上購物」投資應用程式,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游淳博,於111年2月22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游淳博,佯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操作匯款發貨獲利甚豐,及如須提領獲利須繳付款項減稅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黃健中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1日15時26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陳碧伶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即「天麗」、「太陽城」「澳門銀河國際」等應用程式,並利用臉書結識陳碧伶,於111年3月初至同年3月底間,以LINE聯繫陳碧伶,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及如須提領獲利須繳付稅金、保險金、會員費等費用,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崔志連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8日14時48分  轉帳金額:  10萬元  3.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27分 轉帳金額:  10萬3520元 4.詐欺集團先後將上開金額均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雷音石藝有限公司申辦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3月18日14時50分  轉帳金額:  12萬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28分  轉帳金額:  10萬3025元 2.詐欺集團先後將上開款項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3月18日15時18分  轉帳金額:  49萬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32分  轉帳金額:  10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03月18日15時47分許  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 提領金額:  10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3月21日13時9分許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李雅敏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即「美國納斯達克」網站,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李雅敏,於111年2月18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李雅敏,佯裝交友,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又稱如須提領獲利須繳付款項成為高級會員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上開應用程式,及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崔志連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0日14時31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雷音石藝有限公司申辦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0日14時42分 3.轉帳金額:  1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0日15時2分 3.轉帳金額:  2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20日15時15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統領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人頭帳戶:  崔志連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36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雷音石藝有限公司申辦之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36分 3.轉帳金額:  6萬115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41分 3.轉帳金額:  12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21日13時10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32 吳芯羽(吳鈺炫)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國際福彩娛樂城」,並利用遊戲網站結識吳芯羽,於111年2月23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吳芯羽,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儲值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崔志連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35分 3.轉帳金額:  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陳美岑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澳門旅遊娛樂公司」網站,並利用臉書結識陳美岑,於111年3月中旬至3月底,以LINE聯繫陳美岑,訛稱下載上開應用程式,依指示投資彩券獲利甚豐,並稱已中獎,金額龐大須繳付保證金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欣穎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4日12時48分 3.轉帳金額:  10萬8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聖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4日13時26分、40分 3.轉帳金額: 15萬4517元 25萬3367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4日13時42分 3.轉帳金額:  49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24日13時54、55分、56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萬長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3月24日14時4分、5分許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萬和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9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周梅英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軟體結識周梅英,於111年3月8日至同年月29日,以LINE聯繫周梅英,訛稱合夥投資「新鴻基地產」房地,合夥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欣穎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4日13時37分 3.轉帳金額:  2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林威志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ATFX」站,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林威志,於111年2月20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林威志,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可一起投資外匯獲利甚豐,如須提領獲利須繳付提領金,及該網友須繳付投資缺口需借款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欣穎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5日13時59分 3.轉帳金額:  63萬4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聖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5日14時00分 3.轉帳金額:  3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5日14時6分 3.轉帳金額:  49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25日14時10、11、12、13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青年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9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6 陳育姿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澳門皇冠娛樂平臺」網站,並利用臉書結識陳育姿,於111年3月5日至同年4月22日,以LINE聯繫陳育姿,佯裝交往男女朋友,復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申辦帳號、轉帳投資獲利甚豐云云,並又偽裝警察訛稱涉犯詐欺、賭博,須繳付保證金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陳志良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30日10時41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聖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30日10時49分 3.轉帳金額:  20萬818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30日10時57分 3.轉帳金額:  27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30日11時6分許 ⑵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福德三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7 鄒濬明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volusion」網站,並利用臉書社團結識鄒濬明,於111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12日,以LINE聯繫鄒濬明,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選擇商品出貨,即可獲利云云,而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陳志良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30日11時4分、6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3萬622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聖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30日11時11分 3.轉帳金額:  11萬5225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30日11時48分 3.轉帳金額:  22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30日11時55、56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欣昌門市  ⑶提領金額:  12萬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8 黃曼姝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PCHOME購物網站,並利用交友網站結識黃曼姝,於111年3月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黃曼姝佯稱:下載上開購物網站應用程式,搶購商品,商品轉售出賺取差價,獲利甚豐,過程中另要求繳付保證金、設定費用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0時9時51分、10時1分、11分11分 3.轉帳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9時55分、10時10分、17分、  轉帳金額:  2萬5858元  15萬5068元  15萬8058元  (起訴書附表漏載上開2筆時間、金額) ⑵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1時12分  轉帳金額:  11萬1118元 ⑶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4時11分、15時31分  轉帳金額:  6萬1115元  8萬5688元 ⑷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  18時50分許  轉帳金額:  5萬5元   (起訴書漏載) 2.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1時17分 轉帳金額:  25萬5011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5時38分  轉帳金額:  10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23日11時28分、29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 提領金額:  12萬元  12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4月23日17時29分、32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  提領金額:  11萬4000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滕芷頤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長江實業集團」網站,並利用交友網站結識滕芷頤,於111年3月15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滕芷頤,訛稱下載上開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洛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0時24分、47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元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何佳祐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今彩539內幕客服」群組,刊登不實廣告,何佳祐瀏覽後加入群組內,詐欺集團於於111年4月13日至同年月23日,以LINE聯繫何佳祐,訛稱須繳付會員費、押金等費用即可獲得號碼明牌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0時59分 3.轉帳金額:  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1 呂基豪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PCHOME投資網站,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呂基豪,於111年4月3日至同年月00日間,以LINE聯繫,佯稱:下載上開購物投資應用程式,搶購商品出貨出賺取差價,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1時10分 3.轉帳金額:  2萬2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2 蔡泫玉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今彩539內幕客服」群組,刊登不實廣告,蔡泫玉瀏覽後加入群組內,詐欺集團即於111年4月18日至同年月23日,以LINE聯繫蔡泫玉,訛稱需繳費加入會員即可獲得今彩539明牌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5時9分 3.轉帳金額:  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劉懿璇 詐欺集團利用通訊軟體LINE設立不實臺灣彩券539「一起摘星會員交流群組,刊登不實廣告,於111年4月23日,以LINE聯繫劉懿璇訛稱:繳付款項加入會員才能取得明牌、為保密須繳費、系統測試等理由要求繳付費用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04月23日13時23分、15時23分、17時50分、18時6分 3.轉帳金額:  1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起訴書附表漏載上開2筆時間、金額)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類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4 蘇玉娘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並利用臉書結識蘇玉娘,於111年2月至同年4月27日,以LINE聯繫,訛稱可協助下注香港樂透,並已中獎1800萬元,為領取獎金,須繳付抽成金、保險金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04月25日10時10分 3.轉帳金額:11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11分、12分 3.轉帳金額:  45萬8686元  45萬8885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⑴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14分  轉帳金額:  49萬元 ⑵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16分  轉帳金額:  49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1706號帳戶款項 ①提領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20、21、22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段00號中國信託萬華分行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②提領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31、32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8萬元   ⑵提領2189號帳戶內款項 ①提領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24、26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段00號統一超商新起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②提領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38、39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福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9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5 郭真祥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股票應用程式,並刊登不實廣告,郭貞詳瀏覽後加入,詐欺集團於111年5月3日至同年6月9日以LINE聯繫郭真祥,訛稱下載投資股票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高鋒汽車美容坊楊崇正申辦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15時10分 3.轉帳金額:  66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09日15時17分 3.轉帳金額:  66萬8032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15時31分 3.轉帳金額:  6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5月9日15時35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門市 ⑶提領金額:  6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6 陳金花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結識陳金花,於111年3月11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陳金花,訛稱要寄送內裝有退休金、重要物品之包裹予陳金花,並佯裝為快遞公司人員聯繫,謊稱需繳付快遞費用才能領取包裹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敖秀華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12日11時14分 3.轉帳金額:  97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12日11時50分 3.轉帳金額:13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⑴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  轉帳金額:  49萬元 ⑵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2分  轉帳金額:  34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帳號2189號帳戶部分: ①提領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13、14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仁愛分行 提領金額:  12萬元  12萬元 ②提領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18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統家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③提領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24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統領門市 提領金額:  5萬元 ⑵提領帳號1706號帳戶部分 ①提領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26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仕吉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②提領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46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紹興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③提領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49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興忠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4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7 洪姿汶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遊戲投資應用程式「JiKa」網站,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洪姿汶,於111年4月25日至同年5月12日,以LINE聯繫洪姿汶,訛稱下載上開遊戲投資應用程式,因有漏洞,依指示下注匯款儲值,獲利頗豐,如須提領獲利,須繳付稅金、外幣手續費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51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53分 3.轉帳金額:  31萬5858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1時 3.轉帳金額:  3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25日11時10、11、15分  ⑵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江翠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8 林秋妏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結識林秋妏,於111年4月2日至同年0月0日間,以LINE聯繫林秋妏,訛稱可購買香港彩金,復稱所購買彩金中獎港幣300萬元,但須繳付保證金、手續費、保險等費用始可領取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53分 3.轉帳金額:  2萬2000元 3.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9 洪素娟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台新證券機構高級帳戶」,並利用LINE成立不實投資群組,連結所不實投資獲利廣告,洪素娟瀏覽後即加入該群組,詐欺集團於111年5月初至同年6月13日,以LINE聯繫洪素娟,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操作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該網站,並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高鋒汽車美容坊楊崇正申辦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09日12時49分 3.轉帳金額:  16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13時13分 3.轉帳金額:  93萬65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13時29分 3.轉帳金額:  3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5月9日13時32、33、35分  ⑵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泰順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李芃諺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並利用LINE設置不實「XD.52VIP高級會員專享」,李芃諺加入該群組內,詐欺集團即於111年4月13日至同年6月20日,以LINE聯繫李芃諺,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協助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高鋒汽車美容坊楊崇正申辦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12時52分 3.轉帳金額:11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1 鄭靜茹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國權投資」網站,並以LINE結識鄭靜茹,於111年4月22日至26日,以LINE聯繫鄭靜茹,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該網站,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2日10時42分 3.轉帳金額:  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2日10時51分 3.轉帳金額:  42萬9808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2日10時54分 3.轉帳金額:  49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22日11時23、24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復勢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2 穆瑺燕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結識穆瑺燕,於111年4月13日至5月3日,以LINE聯繫穆瑺燕,訛稱其任職香港彩券公司,事前可知下期彩券開獎號碼,並並稱中獎港幣300萬元,須繳付保證金、滯納金才能領取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2日10時43分 3.轉帳金額:  2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3 蔡嘉慶 詐欺集團刊登不實彩券明牌廣告,並設立不實LINE「阿欣今彩539」群組經加入LINE後,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26日至30日,以LINE聯繫蔡嘉慶,訛稱繳付款項加入會員、繳付押金、包中費等即發牌,提供5個號碼,百分之百中4星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云薰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7日14時49分 3.轉帳金額:  2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7日15時33分 3.轉帳金額:  2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7日15時38分 3.轉帳金額:  21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27日15時43、44分  ⑵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天龍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4 林曜成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設立不實社團「火哥539研究社」,林曜成加入後,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15日,以LINE聯繫林曜成,訛稱需加入會員、保證金、看牌費、內線費等費用,即提供中獎號碼,保證中獎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云薰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7日15時23分 3.轉帳金額:  2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5 張云慈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Upbitcoin」網站,並利用通訊軟體結識張云慈,於111年3月中旬至同年0月0日間,以LINE聯繫張云慈,訛稱下載上開投資平台,依指示匯款指導操作購買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下載該投資網站,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云薰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8日13時5、6分 3.轉帳金額:  10萬元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8日13時16分 3.轉帳金額:  38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8日13時25分 3.轉帳金額:  45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28日13時36、37分  ⑵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營門市 ⑶提領金額:  12萬元  12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6 王新榮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結識王新榮,於111年3月25日至5月24日,以LINE聯繫王新榮,佯裝交友,訛稱任職房地產銷售公司,其公司有海外戶認購應諱活動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許辰銥申辦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9日10時7分 3.轉帳金額:  11萬27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9日10時10分 3.轉帳金額:  36萬8118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9日10時13分 3.轉帳金額:  37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29日10時23、24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欣昌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 羅麗娟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澳門金沙貴賓會」網站,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羅麗娟,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羅麗娟,訛稱下載上開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可賺取匯率,並稱如須領出獲利,須繳付稅金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家綺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09日9時27、28、29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3萬元  4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9時31、37分 3.轉帳金額:  25萬元  24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9時40分 3.轉帳金額:  49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5月9日9時46、47、49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統領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8 鍾鳴遠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購物網」網站,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鍾鳴遠,於111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11日,以LINE聯繫鍾鳴遠,訛稱可投資上開購物網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家綺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9時29分 3.轉帳金額:  7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9 李志隆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add799.com」,並利用社群應用程式Instagram結識李志隆,於111年3月27日至同年0月間,以LINE聯繫李志隆,訛稱下載上開投資網站,申請帳號儲值,進行短期利率買賣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家綺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9時33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8419號   被   告 游書棠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書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匯豐銀行林經理」之人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10年2 月12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某不詳地點,將雨田物業有限公司 (下稱雨田公司)、林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林翔公司)名 下如附表1編號1至4所示之銀行帳戶及其名下如附表1編號5 至8所示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匯豐 銀行林經理」,再由該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於如附表2所示 之陳惠如等59人匯款時間前某時,以如附表2所示詐騙手法 詐騙如附表2所示之陳惠如、朱秀玉、黃春妹、吳盈君、陳 琬惠、吳子揚、鍾宜真、張瑋玲、謝慧靚、詹詠旭、張博君 、王己銓、廖美麗、許海燕、李逸芸、林淑晴、郭秀櫻、李 良薏、吳宛芸、王冬梅、林淑君、游振嘉、林智文、姚谷良 、楊鈺宸、蔡晏齊、戴佳儀、劉靜慈、游淳博、陳碧伶、李 雅敏、吳芯羽(原名吳鈺炫)、陳美岑、周梅英、林威志、陳 育姿、鄒濬明、黃曼姝、滕芷頤、何佳祐、呂基豪、蔡泫玉 、劉懿璇、蘇玉娘、郭真祥、陳金花、洪姿汶、林秋妏、洪 素娟、李芃諺、鄭靜茹、穆瑺燕、蔡嘉慶、林曜成、張云慈 、王新榮、羅麗娟、鍾鳴遠、李志隆等人(下稱陳惠如等59 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2所示之匯款金額轉帳至如附 表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如 附表2所示第1層人頭帳戶轉帳時間,將如附表2所示之第1層 人頭帳戶轉帳金額匯入附表2所示之第2層人頭帳戶後,或由 游書棠領出,或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層轉入附表2所示 之第3層人頭帳戶(第2層、第3層人頭帳戶之轉帳(提領)之時 間、地點與金額詳列於附表2)。游書棠則依詐欺集團成員之 指示,於如附表2所示之第2層、第3層人頭帳戶之提領時間 、地點,提領如附表2所示之第2層、第3層人頭帳戶之提款 金額,並將所得贓款交付予「匯豐銀行林經理」,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陳惠如 等59人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交易明細、監視 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惠如等59人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游書棠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曾擔任雨田公司、林翔公司之負責人,並申辦附表1編號2至8所示之帳戶,於110年3、4月間將附表1編號1至8所示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匯豐銀行林經理」之事實。 2.坦承附表2所示提領影像中之提款人均為伊本人,伊依照「匯豐銀行林經理」以通訊軟體Telegram、電話指示提款,提領後將款項全數交給「匯豐銀行林經理」,然伊不曉得「匯豐銀行林經理」真實姓名年籍之事實。 2 附表2所示被害人陳惠如等59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陳惠如等59人遭詐欺集團詐騙,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如附表2所示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陳惠如之第一銀行存根聯 證明告訴人陳惠如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朱秀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朱秀玉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 被害人黃春妹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被害人黃春妹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吳盈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吳盈君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陳琬惠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琬惠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 告訴人吳子揚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吳子揚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6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6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 被害人鍾宜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被害人鍾宜真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7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7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0 被害人張瑋玲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被害人張瑋玲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8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8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1 告訴人謝慧靚之貸款合約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謝慧靚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9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9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2 告訴人詹詠旭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詹詠旭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0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0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張博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張博君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1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1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王己銓之自動提款機轉帳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王己銓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5 告訴人廖美麗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雲林縣西螺鎮農會匯款回條 證明告訴人廖美麗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3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3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6 告訴人許海燕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許海燕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4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4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7 被害人李逸芸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匯款明細 證明被害人李逸芸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5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5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8 告訴人林淑晴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林淑晴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6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6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9 被害人郭秀櫻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被害人郭秀櫻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7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7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0 告訴人李良薏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李良薏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8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8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1 告訴人吳宛芸之上海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吳宛芸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9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9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2 告訴人王冬梅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王冬梅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0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0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3 告訴人林淑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 證明告訴人林淑君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1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1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4 告訴人游振嘉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游振嘉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5 告訴人林智文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林智文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3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3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6 告訴人姚谷良之台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單 證明告訴人姚谷良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4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4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7 告訴人楊鈺宸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楊鈺宸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5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5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8 告訴人蔡晏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蔡晏齊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6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6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9 告訴人戴佳儀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戴佳儀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7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7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0 告訴人劉靜慈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台新銀行取款憑條 證明告訴人劉靜慈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8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8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1 告訴人游淳博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游淳博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9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9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2 告訴人陳碧伶之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陳碧伶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0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0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3 告訴人李雅敏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李雅敏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1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1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4 告訴人吳芯羽(原名吳鈺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吳芯羽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5 告訴人陳美岑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陳美岑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3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3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6 告訴人周梅英之渣打銀行匯款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周梅英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4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4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7 告訴人林威志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林威志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5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5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8 告訴人陳育姿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陳育姿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6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6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9 被害人鄒濬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被害人鄒濬明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7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7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0 告訴人黃曼姝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黃曼姝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8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8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1 告訴人滕芷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滕芷頤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9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9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2 告訴人何佳祐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何佳祐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0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0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3 告訴人呂基豪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提款機轉帳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呂基豪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1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1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4 告訴人蔡泫玉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提款機轉帳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蔡泫玉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5 被害人劉懿璇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被害人劉懿璇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3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3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6 告訴人蘇玉娘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蘇玉娘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4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4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7 告訴人郭真祥之華泰銀行匯款憑證 證明告訴人郭真祥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5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5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8 告訴人陳金花之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陳金花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6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6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9 告訴人洪姿汶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洪姿汶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7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7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0 告訴人林秋妏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林秋妏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8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8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1 告訴人洪素娟之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洪素娟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9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9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2 被害人李芃諺之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被害人李芃諺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0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0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3 告訴人鄭靜茹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鄭靜茹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1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1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4 告訴人穆瑺燕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穆瑺燕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5 告訴人蔡嘉慶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鹿港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證明告訴人蔡嘉慶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3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3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6 告訴人林曜成之板信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林曜成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4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4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7 被害人張云慈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被害人張云慈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5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5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8 告訴人王新榮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王新榮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6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6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9 告訴人羅麗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證明告訴人羅麗娟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7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7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0 告訴人鍾鳴遠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鍾鳴遠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8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8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1 告訴人李志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李志隆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9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9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2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卡司羽力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匯款金額層轉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3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鍾赫浚)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4所示之告訴人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4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日井燈飾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5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張育睿)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6、7、16、17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6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張維峰)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8、9、11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7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鄭曉君)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0、12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8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李家綺)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3、57、58、59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9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江伯動)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4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0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彭彥旗)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5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1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侯辰霖)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7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2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侯辰霖)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8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3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鄭曉君)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8、26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4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蘇子恩)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9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5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吳錦榮)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0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6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林廷嘉)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1、28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7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邱志鴻)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2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8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張瑜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3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9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蔡承志)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4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0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陳慶芳)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5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1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俊廷)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7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2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健中)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8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3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崔志連)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30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4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崔志連)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9至32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5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欣穎)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33至35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6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志良)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36、37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7 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麗雯)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38至44、47、48、51、52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8 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鋒汽車美容坊楊崇正)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45、49、50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9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敖秀華)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46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0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云薰)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53至55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1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辰銥)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56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2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雨田物業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至4、6至12、14至19、24至28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2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3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太瑞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至20、21、27、28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2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4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聖仁實業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2、23、33至37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2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5 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雷音石藝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30、31、32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2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6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雨田物業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5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2層人頭帳戶;作為如附表2編號2至4、6、7、9至13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7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書棠)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8、9、18、24至46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8 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翔國際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3、38至59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2層人頭帳戶;作為如附表2編號12、14至23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9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書棠)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人頭帳戶之事實。 100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雨田物業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8、19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01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書棠)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44、46、52至59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02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書棠)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47至50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03 被告於如附表2所示時間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與相關取款憑條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2所示之第2層、第3層人頭帳戶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2所示之第2層、第3層人頭帳戶之提款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與「匯豐銀行林經理」及其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 正犯論處。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2所 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師 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莊 婷 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被告交付之帳戶資料 編號 銀行 帳號 戶名 1 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 2 土地商業銀行(下稱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 000-00000000000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 5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游書棠 6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游書棠 7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游書棠 8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游書棠

2024-10-07

TPDM-113-審訴-718-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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