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陳聰吉
陳力維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被 告 甕霸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覃蓮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70,6
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 1 桃園區同安段0000-0000 131 155,208 20,332,248 2 桃園區同安段0000-0000 405 165,527 67,038,435 合計 87,370,683
TYDV-114-補-152-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