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685號
抗告人 即
聲明異議人 洪博文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11月14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洪博文(下稱抗告人
)向檢察官聲請給付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裁判,係因被告黃
志峯等人涉犯恐嚇取財罪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金
重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該案經上訴後,本院以10
8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部分駁回上訴,撤銷部分原判決
並判處罪刑,及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在案,該案上訴後,再經
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原
審調閱該案執行卷核閱屬實,並有被告黃志峯之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院以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
撤銷原審法院之科刑判決,並於主文內另為罪刑之宣告確定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原審法院就抗告人對於檢察官就該案確定判決執行之指揮所
為之聲明異議,自無管轄權,抗告人逕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
,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只有收到原審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
第15號刑事判決,其後並未獲得任何被告黃志峯最新判決結
果,且抗告人亦未被通知領取被告黃志峯被沒收的犯罪所得
,導致抗告人錯過於上開判決定讞後一年內聲請發還犯罪所
得,已嚴重損害抗告人之權益,請將被告黃志峯已追徵之犯
罪所得返還抗告人云云。
三、按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
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
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
;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聲請人對前項關於
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48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
法第47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
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本
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
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沒收之法院而言。是當事人
對於下級審法院科刑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級審法院撤銷改
判,而於主文重新諭知其主刑、從刑及沒收確定,由於原判
決所宣告之主刑、從刑及沒收已經該上級審法院撤銷,而重
新宣示主刑、從刑及沒收,檢察官並據以核發執行指揮書,
則該上級審法院即屬上揭條文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前述聲明異議之管轄權自屬該為實體上科刑及沒收判決上訴
審法院。倘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為不當,向該無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聲明異議,該法院
應以其聲明為不合法而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
抗字第5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黃志峯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金重訴
字第15號判處罪刑及諭知沒收追徵後,被告黃志峯等提起上
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將關於原審法院
上開判決事實欄五㈥(即同判決附表壹編號11,被告黃志峯
詐騙抗告人、陳南君)部分撤銷,改判被告黃志峯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新臺幣228萬5,000元,另諭知沒收偽造之印文及印章,其他
上訴駁回,被告不服本院前開判決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
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4號程序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由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2
127號及112年度執沒字第1272號執行命令指揮執行等情,有
各該判決及黃志峯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3
年度聲字第1704號卷第87至105、71至85、109至121、30至3
7頁)。是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係依據本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
36號實體科刑及諭知沒收之確定判決,據以執行被告黃志峯
上開罪刑及沒收追徵,抗告人不服檢察官關於沒收物及追徵
財產發還之執行指揮,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之
管轄法院應為諭知罪刑及沒收之本院,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
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是原審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
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經核並無違誤。
㈡至抗告意旨雖以前詞指稱抗告人僅收到原審法院107年度金重
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但其未被通知領取被告之犯罪所得云
云,並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然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提本件
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業據本院說明如上,是原裁定經核並
無不當,抗告人徒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TPHM-113-抗-2685-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