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12號
聲 明 人 陳國威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長居(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
里○○巷0號之4)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陳
長居於113 年8 月8 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長居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長居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PTDV-113-司繼-1712-20241021-1